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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代偿有“坑”,监管应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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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9:4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调查报道披露,在北京及其他一些城市,“信用卡代偿”这项金融服务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它的诞生或涌现掀起了轩然金融波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和热议。

“信用卡代偿”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中国社会仍有相当庞大低收入群体拥有消费需求、而又缺乏足够消费能力而催生出来的。

就目前来说,这种“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让不少缺乏实际消费能力的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得以顺利满足消费意愿,然后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实现债务的慢慢消化,解决了暂时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信用卡代偿方式是对正规金融机构有效金融服务不足、普惠服务覆盖不全面的一种有效补充。

很明显,“信用卡代偿”这种金融新事物,由于尚未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存在颇多问题:实际利率高,最高分期还款利率有高达40%至50%年化利率的;收取“砍头息”,故意逾期收取滞纳金或逾期罚金;还有违规套现问题,一些平台容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等等,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也对银行内控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如果信用卡代偿渗透率太强、规模过大,会加大整个信用卡市场的风险或安全隐患。

有人建议严打平台信用卡代偿业务,将信用卡代偿全部取缔或关闭。对于这种观点我并不苛同,正确做法是应采取疏堵结合方式比较适合,监管上应做到趋利避害,既要客观看待它的作用,也要正视它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信用卡代偿存在问题应是金融业发展与创新一个重要内容,其存在的社会需求合理性应被认可,不能认为它存在缺陷或问题就将其一棍子打死,这不仅不利于满足低收入社会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利于通过这种方式来拉动内需增长。

另一方面,监管要及时跟上,抑制其消极不利的一面。当前监管部门当务之急是增强刻不容缓的监管意识,相关部门立即着手对信用卡代偿业务进行研究,再也不能熟视无睹或相互推诿,不能让其再游离于灰色监管地带,不管它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还是金融机构范畴,都要进行及时监管分类,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立法轨道。

有效监管包括:一是鼓励各类正规金融平台或民间有资质的金融组织参与信用卡代偿业务活动,对其代偿利率或收费进行监管,制订代偿利率或收费标准,防止其演变成变相的非法高利贷,对违法高利放贷行为或“套现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二是鼓励代偿平台与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将信用卡代偿引向正规金融业务范围,为各类投资理财平台提供客户资源,又为正规商业银行及金融组织拓展小额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足够的空间,最终使信用卡代偿金融业务成为既解决低收入阶层有效金融服务需求的通道,又成为各类金融理财平台和银行机构深度合作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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