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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年后楼盘仍是空地 锦州工程质监站长等三人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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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8: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锦州现实版“空中楼阁”——业主拿房产证十年楼盘仍是荒地一事,有三名公职人员被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不过均免于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27日,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刘某某、副站长刘某乙、工程师马某某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件中,公诉人指控该三人在涉事楼盘“龙庭家园”285号(即5号楼)住宅未建情况下,签发、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并经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确认后,为该楼8户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致使购房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等三人犯玩忽职守罪,但均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三人均表示认罪。

    澎湃新闻于12月8日刊发报道,披露辽宁锦州张德权等购房者,于2008年在该市太和区“龙庭家园”5号楼购买了商品房,但购房者在拿到房产证并偿还房贷10年之后,涉事楼盘5号楼仍是荒地。

    报道刊发后,锦州市就此责成相关责任部门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展开全面调查工作,并表示将及时向媒体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律师张新年向澎湃新闻分析认为,在该事件中,房屋登记机构(原房屋产权监理处)中办理初始权属登记的人员无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提供住房贷款的银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宅尚未建,即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锦州市就此事成立工作专组展开全面调查,尚未公开进一步调查进展。

    12月13日,购房者张德权告诉澎湃新闻,12月11日,锦州市太和区政府已组织该区住建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与他们几户持有房产证的业主进行了沟通了解,询问了每户贷款金额和已还贷金额等情况。

    此前,根据张德权等购房者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其所购房屋在2008年尚只浇筑了地基,却于当年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

    十年之后,张德权等购房者已还房贷十年,所购房屋却迟迟未开工建设。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获悉,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刘某某、副站长刘某乙、工程师马某某三人,直接牵涉该起“空中楼阁”购房事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任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期间,在对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285号楼进行质量监督过程中,在开发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施工,门牌1至30号住宅未建的情况下,却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将该楼评定为合格,并出具了由刘某某、主管监督人员刘某乙签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质量监督站经办人马某某在有关285号楼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住宅楼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出具了由刘某某签发、马某某经办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并经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确认后,为该楼门牌1至30号的8户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8户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共贷款87.1万元,首付款46.65万元,共计133.75万元支付给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但该楼1至30号住宅至起诉之日仍未建。

    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该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判决书显示,三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

    律师张新年认为,该法院在判决书中既说三名人员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且认为三名人员与8户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却依然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未免让人难以信服。

律师:房屋登记机构、银行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事件中,房屋登记机构、提供贷款的银行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12月13日,张新年向澎湃新闻表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有关房屋竣工验收规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案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而房屋登记机构中办理初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无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新年介绍,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提供贷款的建设银行锦州分行,张新年认为,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当对张德权及其他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房屋并未竣工、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理应在审核期间发现。但银行在审核后却仍然进行了放款,在提供贷款一事上疑明显存在过错,或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丁金坤则认为,房子是空地就获得竣工验收报告,目的可能在于办理银行贷款,获得银行融资,疑为恶意串通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贷款合同无效”。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机构和放贷的建设银行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要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长期关注房产领域案件的律师徐斌建议,持证却无房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实际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按规可向银行申请解除贷款合同。当事业主可向政府申请涉事公司破产,将涉事土地拍卖获得赔款,或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源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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