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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孩命陨试衣镜,商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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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0: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8日晚,上海徐汇区飞洲国际商场一家商铺内,一立式试衣镜突然倒下,砸伤了6岁女孩姚某。姚某被家人送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可以说,凡是服装类商场或门店,均离不了试衣镜。这一最常见物品却夺走了6岁女孩的生命,让人震惊和不可思议。这起事件中,带领小孩逛商场的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还有待权威部门判定。但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商场和涉事商家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住宅内的家具更牢固安全。

尤其是,经营者更清楚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消费者则不同,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家具的安装情况,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那么,经营者显然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更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报道,店经理解释称,该店是2011年请装修公司装修的,当时这个镜子就在,按照要求,镜子应该有钢钉等设施和墙壁相连。但该镜子与墙壁残留的连接痕迹中,无任何钉铆痕迹,仅有一圈胶迹。由此可见,很难说涉事商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查明女孩有碰触试衣镜行为,也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泛称,即并不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费者,凡是逛商场、门店者均视为消费者,哪怕是从商场路过闲逛的,或者是到超市寻找卫生间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小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天大灾难。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懈怠侥幸,必须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这样方能有效避免“夺命试衣镜”式悲剧,让消费者免遭天降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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