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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贴罚单的“违停处罚”为何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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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0: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西安的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12月9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12月10日《华商报》)

正常情况下,同一条路一个月被罚16次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假如第一次违停后,交警依法进行处罚并粘贴告知单,车主必然长记性,短期内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栽倒”16次。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罚了这么多次,交警竟没贴罚单,也没告知车主,幸亏雷先生无意中发现了端倪,否则可能要成“违章大户”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因此,交警部门处罚违停而未粘贴告知单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其处罚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重实体,轻程序”是公安机关执法中一度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次法院的判决给当地两级交警部门上了一堂法治课。“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坚持程序正义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程序正义的价值就体现在把权力关进法治笼子,让权力沿着法治轨道健康运行从而避免滥用、私用。本案中,交警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诱人违法、谋取罚款乃至“执法创收”之嫌,损害了交警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交警执法应致力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比如,电子抓拍设备启用时,交警部门不仅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警示牌,还要在媒体上广而告之,目的就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但现实中,某些交警部门模糊了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界限。

交警执法时常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甚至官司,究其原因,很多情况是执法不规范。事实上,就本次事件而言,根本无须闹到对簿公堂的程度,行政复议阶段就能化解问题。但两级交警部门偏偏“硬撑”到法庭上并败诉,难道交警部门不知道其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吗?纠正“轻程序”之顽疾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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