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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审自家法官,兼顾程序和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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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7:1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3日,引发社会尤其是法律圈热议的“法院自审自家法官”的案件有了新进展。吉林省高院发布通报,将王成忠案指定通化中院审理。

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抗诉、上诉案。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成忠原本就是辽源市中院法官,也就是说审理案子的是其昔日同事。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提出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法庭遂宣布休庭。

如今,吉林高院作出异地审理的指令,辽源市中院在该案中予以回避,既是对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为保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从诉讼基本理念出发作出的恰当决定,值得肯定。

回避制度是现代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来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通俗来说就是,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官。

这一原则通过不断发展以及与各国国情相结合,回避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自己不能审判自己的案子,而丰富为只要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裁判者就应当回避。

具体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则需要回避: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么看来,对法院能否审理自己法官、法官能否审理同事,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不妨对回避制度进行系统化解读,“举轻以明重”。根据《法官法》,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法官离任后,一辈子都不能再去原法院办理案件,更不必说,自己在这家法院成为当事人。事实上,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本院法官的民事案件确实本应由所在法院管辖,通常做法也是向上级法院申请指令管辖。

法律之所以如此严苛,回避之所以需要从严掌握,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消除各方的不信任,避免司法人员陷入瓜田李下的境地,使得法律与裁判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在这起案件中,王成忠原为辽源中院民三庭的庭长。由刑庭庭长作为审判长审判原民庭庭长,这无论从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角度看,都不免给人留下议论空间。即便刑庭庭长能完全不受“前同事”的影响作出公正裁决,但因为“程序正义”上的先天缺失,也难以消除公众的质疑。所以从程序上践行回避制度,对当事人和审判者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也有必要不断完善法律的细节,如不妨以此事为契机,直接规定法院不能审理自己的法官,将惯例上升为制度,如此,法治方能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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