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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学生案:莫容“反社会”之恶如脱缰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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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2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2日发生在辽宁葫芦岛市建昌县的汽车冲撞小学生案,备受社会关注。当地官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韩某华,男,29岁,无业,性格内向偏执,心胸狭窄,近期因夫妻矛盾,产生极端思想,随机选择作案目标。

因琐事生出极端想法,不惜对孩子下手,类似的恶行在国内外都有发生,也总会激起舆论怒火。愤怒之余,有个问题也萦绕在很多人心头——孩子们没得罪你,这些人为何要伤害孩子呢?

有个漫画曾这样描述人际的情绪传导链条:老板批评了职员,职员回去找太太的茬,太太把气撒在孩子身上,孩子踢了狗一脚,狗朝着路人吠。内心受挫,向能够承受自己情绪的人发火,把情绪转移,这不是好的情绪解决方式,但很常见。

但那些故意伤害孩子的行为与正常的情绪转移做法,有着本质区别。冲撞学生的嫌犯针对的,是毫无利害关系的路人,而且罔顾孩子性命,这就是典型的反社会行为。

心理学上对反社会行为做了很多界定,而精神诊断方面的DSM-5则对其列出了几条标准:包括不能遵守与合法行为有关的社会规范;冲动或事先不制定计划;鲁莽且不顾他人和自身的安全等。一般而言,自卑感会产生越轨行为,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反对又会强化自卑感,引起更强烈的反社会行为。人格失调、自制力薄弱等也会产生反社会行为。

对未成年人下手的恶性犯罪,从客观上讲是反社会事件,主观上则是有反社会动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

现在嫌犯韩某华已经被控制,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其“内向偏执”、“有夫妻矛盾”跟其驾车冲撞未成年人之间,可能有着复杂的因果关系,但毫无疑问,其做出这样的行为,显然跟情绪处理能力极差有关:郁积了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琐碎纠纷所带来的负面情绪,演变成对整个社会和无辜他人的仇恨,无疑是心理不正常的表现。而缺少理性的过滤网,又导致其缺乏缓冲空间,惨剧就由此酿成。

不同于精神病人作案,韩某华这样有选择性却不知何时爆发的暴力伤害行为,就是不定时炸弹。与所有行为相比,这样的施害行为几乎是最恶劣最不可原谅的——它撕裂的是一群孩子和很多家庭的未来。对此恶行,必须依法严惩。

这种无计划、无规律性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突发的,具体防范起来也有难度,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无能为力。比如以家庭成员为主的社交圈层,在发现其有暴力伤害苗头时,及时帮助其纾解情绪,也将防范措施前置;社区也设专业地点、专业人员提供心理支持,以实现社区矫治功能;强化在部分关键节点的安保配置等。

这些工作,可能是个系统工程,在偶发的暴力行为面前,可能也很难完全堵住案发可能。但孩子是社会最柔软的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为了孩子,我们当以尽可能足够周全的措施,压缩针对孩子恶行的遁形空间。

毕竟,这个社会最该保护的,是孩子;最该严惩的,是针对孩子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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