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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折腾掉的是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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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20: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近日,有律师向媒体反映称,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对此,有法学教授认为:“法官应该善意地、诚信地、依法地行使诉讼指挥权,不能滥用这种权力,刁难当事人”。
  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每次理由都各不相同。一一分析来看,除了第一次“法官身体不适”姑且算得上是延迟开庭的正当理由,后面两次取消开庭则是毫无道理。如此形同儿戏的开庭安排,也难怪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会无奈抓狂。当然,目前下“折腾外地律师”“刁难当事人”等绝对化的判断还为时尚早,可是整个事件自始至终所表现出的“不合理”“不寻常”,的确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诡谲气氛,绝非阳光司法应有的模样。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曾分别以“未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资格”为由,宣布取消开庭。而倘若严格比照民事诉讼法,上述种种说辞是站不住脚的。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无法通知到被告人”还是“被告没有诉讼代理人”都不构成取消庭审的正当理由。必要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审判。此外,就日常司法实践而言,惩戒而非纵容甚至鼓励被告“消极应诉”也是基本的常识和惯例。此事中,主审法官却反其道而为之,实在令人费解。
  由于被告对诉讼的躲闪回避,法院一再取消、延迟开庭,这客观上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毫无意义地延长了诉讼时间,其最终必将有损于司法权威性、公信力。众所周知,法官中立乃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这要求法官不倾向于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但此事中,法官对于被告消极应诉的过度“包容”,某种意义上已导致了被告得利的结果,这无疑是欠妥的。
  “法官应善意地行使诉讼指挥权,而不应该滥用权力刁难当事人”,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职业底线。所谓司法权力,从来都是一种制度化权力,而非个人化权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都必须超越个人的主观好恶、情绪情感,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在本案中,原告律师曾申请调取证据无故被拒,继而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这之后便遭遇了“三次临时取消开庭”的诡异经历。试问,这先后发生的种种事情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主审法官的决定,又能否经得起检验?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只是一起很普通的民事诉讼,既不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更不是涉及公检法协调办案的公诉案件。在此前提下,法院方面的反常表现更显得令人费解。《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调取、开庭排期等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照自查,“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是不是该有个解释?(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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