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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住建部门”不能让群众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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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14: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明确适用于业主大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并公布了证照样式。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潍坊市坊子区雷沃花苑小区业委会的王主任到坊子区住建局办理时却被告知:“国家发的文没用,我们这块业委会属于房管中心管理,我们住建和房管是分开的。”王主任来到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又被告知,这个代码他们没法发,他们不是住建局。
  国家发的文没用,这怎么可能?如果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种新事物,地方一些部门还有些陌生,那既然群众拿着文件来了,相关部门就应该先把问题搞个清楚再回复群众。不管是“只跑一次”的承诺,还是“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政府部门都有义务对群众请求办理的事项先行受理,然后再研究“国家发的文”到底该怎么执行。一张嘴就说“国家发的文没用”,不是某些部门的干部太缺常识,就是服务意识太差;抑或是“踢皮球”作风已成为不自觉的习惯。
  就此事件而言,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相关部门坐下来认真研究一下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对适用小区业委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未接触过,并不能成为主管部门没有了解、研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的借口。至少,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是政府部门不能推卸的责任。如果需要向上级部门咨询,这个球也不该踢给群众,而应该由“首问”部门来完成工作。
  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中已明确,适用于业主大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但到了地方,这个问题先是被区住建局踢到房管中心,又被房管中心踢回住建局,而后再被区住建局踢给市住建局;结果,市住建局又以“没听说过”给踢了出来。业委会主任咨询山东省发改委,被答复“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省住建厅,被答复“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建议向工商或市监部门反映”……从区、市一直到省里,群众问题不应该呈现出这样的解决路径。
  “国家发的文”到了地方竟无处落地;群众拿着国家部委的文件,不知道文件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究竟在哪里……在全国政府部门大力提倡实施“转作风提效率”的当下,这一幕的“违和感”自不必说。一些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为何如此难以转变?“向前一步”的主动作为精神何以成了难点?“国家发的文没用”为何能这样轻松说出口?这些问题,有必要一一进行回复和解决。(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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