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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指定手推车”,别把商贩当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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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8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么买指定商家的手推车,要么被取缔!”

这是最近西安周至县县城20位商贩遇到的烦心事。商贩称,城管部门指定的店家比其他商家贵1800元(指定商家价格为3200元,有商家价格为1400元),贵出一倍还多。对此,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则表示,指定店家是为了工作需要。

为了工作需要,就可以公然违规?商贩有自行购买自己设备的权利,只要这种设备是合格的、安全的,城管就没有干涉的权力。指定商家,而且要贵出一倍还多,要说这当中没有猫腻,恐怕难以令人信服。这贵出来的钱,究竟进了谁的口袋?

而所谓的“工作需要”,城管方解释称,“模式都不一样,显然不美观”。整齐划一是不是就意味着美观,如果真是为了统一,也应提前和商贩们商讨样式、价格等,给予摊贩们充分的知情权和自有选择权。如此简单粗暴地决定一切,恐怕应该问的不是“操的什么心”,而是“安的什么心”。

事实上,类似的“指定商家”在诸多权力领域普遍存在。比如2011年,湖北鹤峰县某中学,要求新生用特定商店统一床单,后该校校长被免职。再比如,一些医生指定去某药店购买药品,一些公共缴费指定去某银行,等等。涉利虽然细微,但体现的却都是权力生态的污染,甚至已经涉及违反《反垄断法》。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亮剑内蒙古公安厅指定公章行业的上游供应商,北京市交管局指定使用牡丹卡进行罚款,认定这些属于“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周至县指定买手推车,真不算违法吗?

值得一提的是,有商贩提供了自己与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张某的一段通话录音,其中张某称,自己也很无奈,这件事是上面“有人打招呼了”。那么,这个打招呼的是谁?还是张某信口胡诌,贼还捉贼?此外,张某还表示,他能做的就是减免两个月的摊位费(每个月摊位费为500元),这就更加暴露问题了。

摊位费,是一种公共收费,如果其存在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其征收、保管、使用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岂能一个中队长说免就免?而换句话,如果一个中队长可以随意免除摊位费,那么这个摊位费就要打个问号了:它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这些摊位费征收上来,都是怎么核算入账的?

按说,商贩购买手推车是一种私自行为,缴纳摊位费是一种公共行为,当二者可以“对冲”时,怎一个乱字了得!对此,涉事城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给出回应,当地纪委也有必要介入调查。 毕竟,“指定”行为,已经明显涉嫌违规。如果背后有着诸如回扣、行贿等利益输送,就更加恶劣了。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如果靠着商贩吃商贩,这就等于把管理和服务异化成了创收。一些收不住手的基层执法城管,或许需要明白,商贩是管理的对象,也是服务的对象,如果把执法之权变成了镰刀,把商贩变成了韭菜,性质是恶劣的,面目是可憎的。

一直以来,城管和商贩的矛盾,都是基层执法矛盾的一个集中爆发领域。现在又冒出来了个“指定手推车”,无异于是在火上浇油。这既是对群体人格的釜底抽薪,也是对官方信用的竭泽而渔。所以,规劝涉事城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还是尽快找出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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