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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救人变害人,三问长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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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0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丨特约评论员 于平

7月15日晚,一则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显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因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遭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且被没收药品GMP证书。长春长生是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狂犬疫苗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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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截图

狂犬病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百,疫苗是狂犬病的救命药,一家上市公司竟然在狂犬病疫苗生产上造假,这不是要人命吗?

长生生物无视公众健康安全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更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造假批次产品已被封存和追回,其GMP证书被药监部门没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督查组还明确表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对于这起造假事件,需要进一步追问。

追问一: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只是孤立个案,该公司的其他疫苗产品安全性如何?

长生生物此次的造假疫苗,让公众对该公司其他疫苗产品的安全性也产生了怀疑,许多人都在网络留言中表示,自己家人和孩子之前打过长生生物的疫苗,现在不知该怎么办,这些留言无一不透露出愤怒和焦虑。

相关信息显示,长春长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疫苗巨头,其在售产品除了冻干人用狂犬疫苗之外,还有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等产品。其中不少疫苗,纳入儿童强制接种范围。倘若这些疫苗的安全性也出现问题,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就在此次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之前,长生生物就被曝疫苗不合格。去年10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批次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抽检,判定为不合格,药监部门要求长生生物召回这一批次的不合格疫苗。

在疫苗安全上屡屡曝出重大隐患,长生生物的疫苗产品安全,怎可能让人放心?因此,对于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造假,不能就事论事,对于该公司的其他疫苗产品,同样要纳入调查范围,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回应公众关切。

追问二:“疫苗造假”的后果,作为药企显然心知肚明,但为何长生生物敢铤而走险?

可以想象,如果对于疫苗的生产流通,有着严格的事中监管,对于疫苗安全事件,进行严厉追责,涉事企业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恐怕任何企业都不敢轻易在疫苗安全上打主意。

但现实却是,无论疫苗安全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都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内连续曝出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广西来宾发生假狂犬疫苗事件等疫苗安全问题,从中都可发现疫苗安全事中监管的漏洞。

至于疫苗安全的事后追责,更为舆论所诟病。

以长生生物去年的疫苗不合格事件为例,相关的善后追责都给人以轻飘飘之感。长生生物的百白破联合疫苗检测发现不合格后,山东食药监局发布的通知上赫然写着“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相关部门责令长生生物对留样重新检验,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但未见对此事的深入追查和严厉惩处,甚至对于疫苗不合格的原因,公众至今依然蒙在鼓里。

在许多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总是强调问题疫苗“安全性达标”,哪些人注射了问题疫苗,总是一笔糊涂账,受害者对于问题疫苗的索赔,更是难于登天。

疫苗安全出了问题,主管部门低调处理,鲜见严厉处罚和天价赔偿,风波平息之后,问题疫苗企业的产品照样大卖。这样的情景,如何让企业对疫苗安全、对公众生命健康有丝毫的敬畏?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之前对于长生生物不合格疫苗的容忍,才有如今的狂犬病疫苗造假。长生生物屡屡挑战“红线”,成为威胁疫苗安全的惯犯,恐怕监管难卸其责。

追问三:在行政、司法追责之外,作为上市公司的长生生物,该受到何种惩罚?

近几年来,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造假,采取了零容忍的姿态。最近,上市公司雅百特就因财务造假面临退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过是谋财,而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不仅谋财而且害命,如果这样的造假公司都不退市,何以服众?

上市公司理当是守法的典范,在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上市公司应当遵循最高的标准。

事实上,在公司上市的审核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诚信记录,往往有着严格的审核标准,许多有着不良记录、存在社会争议的公司都因此在上市过程中被否。但一旦拿到上市的门票后,标准似乎降低了,许多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记录,依然可以保留上市公司的身份。无良公司一边干着伤天害理的事情,一边在股市中圈钱,这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进行切除。

对于长生生物“疫苗造假”的三个追问,期待监管部门尽快给出答案。疫苗救人变害人,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反思不能总是停留于个案,让民众真正用上安全的疫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法的成本,从机制、体制上遏制疫苗风险的发生,对此,相关部门需拿出更多积极作为。

美国也曾发生过多起问题疫苗事故。1955年春,全美有12万名儿童接种了卡特实验室的脊髓灰质疫苗。这批疫苗令4万接种者染病,连带传染了1万人。最终,164人永久瘫痪,5人死亡。原来,这批脊髓灰质炎疫苗未被完全灭活。该事故促使美国当局加强了疫苗体系的监管——从研发到接种,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管控;1990年成立“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包括疫苗生产厂商、医务人员、受种人等均可提交信息;美国还设立“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完善疫苗异常反应事件的后续赔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等国在疫苗方面的相关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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