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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校园贷后玩消失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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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9: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群自以为聪明的大学生,玩了一出不算高明的违法闹剧。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只有3名大学生“不得已”还钱,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

校园贷属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没有错。面对校园贷伴生高利贷带来的危害后果,相关部门要求从事校园网贷业务的机构一律暂停新发业务标的,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2017年9月6日,教育部更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不过,借了校园贷的钱就不用还吗?虽说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同无效”,大学生与某金融投资公司之间的“校园贷”借贷合同也在无效之列,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标的。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借了钱的被告大学生,需要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至于合同中有约定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可以不必返还。

从法律精神看,国家之所以打击校园贷,并不是剥夺大学生得到校园贷款的机会,而是要规制校园贷,特别是消除高利贷的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从中不难看出,司法对合法借贷是支持的,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对于校园贷也是如此,如果是在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等禁令发布之前,就已签订借贷合同,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定红线,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都会得到司法支持。当然,签订校园贷后,看来了禁令,就想当然地把借贷关系也否定掉,连本金带利息都赖掉不还,在具体诉讼中注定是要得到法院不利判决的。

或许对很多大学生来说,想的是法不责众,这样的不利官司跑了也无所谓。殊不知,这样的败诉成本很可能成为人生的不堪之重。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法定方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不仅如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成了“老赖”,除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外,还将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处处受限。作为大学生,因为贪图小便宜赖账,从校园到社会的人生路,也将变得寸步难行。借校园贷后玩消失,法律责任并没有消失。那些还在躲猫猫的被告大学生,别再耍小聪明了,还是赶紧把该还的钱还了吧。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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