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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身高继续成为教师资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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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投影仪、上下推拉式的折叠黑板的推广,所谓的“够不着黑板”,早就不是个真问题了。

  最近,陕西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小李,因为身高低于150厘米,学校就业办通知她,不能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而如果她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就意味着她签约的单位变为虚无,所以又可能面临违反免费师范生协议,教师之梦将从此破灭。

  小李无法理解学校的做法,“我的身高既然不符合要求,学校当年为什么要录取我呢?”幸运的是,针对小李反映的问题。近日当地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回复,表示除了小李问题特事特办,还计划明年取消教师资格证身高限制政策。

  应该说,小李的遭遇并不是孤例。教师资格身高限制,实际上已经困扰了许多人,也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被大量学子所诟病。搜索相关的网络信息亦可知,全国各地,有许多师范类学子在网上发帖或被媒体报道,都曾经有过类似遭遇,他们都被僵化的身高规定挡在了教师职业的大门外,有些人甚至只是差了一两个厘米,人生的命运便就此被迫转轨。

  正因为如此,这些年来,随着公众和媒体的不断呼吁,一些省份,比如四川、江西、广西等地,都已经纷纷宣布,取消身高与教师资格挂钩的相关规定。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和赞许。不过,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清楚,到底还有哪些地方在执行类似的规定。或可以预料,如果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来一些地方一些学子,依然可能遭遇小李那样的遭遇。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还是1995年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都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的身高做出过具体要求。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身体条件,“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导致,不同的省份,对于教师身体条件要求,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有些地方,依据《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才有所谓的身高要求。

  但是,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换句话说,在《教师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将身高与教师资格挂钩,从而减损公民权益的做法,是得不到上位法支持的。

  过去,有些人认为,对于从教人员的身高有一定要求也是出于教学考虑,因为身高不够可能够不着黑板。但实际上,随着投影仪、上下推拉式的折叠黑板的推广,所谓的“够不着黑板”,早就不是个真问题了。还有人认为,所谓“为人师表”,对教师外表有一定要求也合理。但其实,“为人师表”,重点不是外貌,而是一个人的学识、思想和奉献精神等内在品质,否则,再漂亮的皮囊,也成不了“灵魂的工程师”。

  基于现实的考虑,也基于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考量,我们在此呼吁,尽快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和共识,取消教师资格身高要求。让真正怀揣教书育人理想和有能力的年轻学子,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尤其充实进入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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