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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犯罪低龄化,应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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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5: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连日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尽管以上法规中也提到了家庭管教、政府收容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等措施,但目前的实施效果都不甚理想。随着目前儿童的心理生理发育提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增多,且呈低龄化趋势,给社会埋下了巨大隐患。正因此,多年来,几乎每发生一次恶性事件,都会在社会上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是一位母亲的椎心之问,也是整个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关注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不能游离司法之外,但降低刑责年龄或许并非是最佳选择。降低刑责年龄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的效果并未得到有效检验,也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此外,有人建议引入西方国家“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但法律体系不同,简单奉行“拿来主义”没有现实可行性。
  事实上,除了降低刑责年龄,还应有更好的司法途径和方式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建立健全国家少年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目前我国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基层教育矫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体系,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空白。
  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教育和规制。一般说,少年司法制度强调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无论是受害方还是施害者都要进行保护和救助;同时,明确部门、学校、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据报道,目前许多国家已分离出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少年司法制度还未得到我国立法层面的足够重视,仅在上海有试点。
  因此,应当尽早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矫正体系。在探讨降低刑责年龄的过程中,这或许能够成为破解犯罪低龄化难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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