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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何以难产,何能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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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6:0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名为《业委会“难产” 多地小区物业纠纷进入高发期》的报道引起诸多反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沈建忠介绍,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不到50%。

业委会之所以频频难产,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成立业委会既是个繁重的“体力活”,也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最为基本的一点,比如一个数千人的小区,仅仅发放和回收选票这一小环节就是个颇费心神的事情。同时,业委会成立的程序、步骤和环节,许多业主并不了解,这需要经过专门系统的学习才行。业委会成立难,在客观上也体现为一种“成立门槛高”的难。《物权法》对业委会成立门槛稍微有所降低,要求按“建筑物面积+人数”双过半通过才行,这对于一个动辄数千人的小区而言也并非易事。

其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多方阻挠和破坏。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而言,业委会的存在是对其垄断利益最大化的严重威胁。特别是一些业委会成立后,试图炒掉前期物业公司,直接危及物业公司的生存,这使得它们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来应对业委会。除对业委会筹备组积极分子进行收买外,很重要的一招就是在成立选举过程中,针对不同派系的业主群体进行挑拨离间、分而化之,进而使业委会选举无法完成、自动流产。当然,也有一些物业公司甚至不惜动用各种暴力手段,酿成“物业暴力事件”,引发社会高度愤慨和震惊。


在业委会成立的“诸难”之中,备案之难可谓最受业主所诟病。许多小区成立业委会,经过千辛万苦闯过了一关又一关,最后就在备案这一关胎死腹中。“备案”之难,就难在原本属于“告知性的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却被异化成“审批性备案”。由于完成不了备案,许多业委会无法获得合法身份,也不能刻制印章,就此长期处于非正式的运作状态。久而久之,业主的心气和热情也被磨没了,所谓的业委会也就慢慢消失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社会组织,要想更好地推动和促进业委会组织发展,需要把握好三点:转变理念是前提。对于政府官员而言,特别是街道、居委会干部,要从观念、思想和理念上正确认识和看待业委会组织,对业委会进行“社会脱敏”。绝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个“闹事的麻烦制造者”。业委会本身只是一个经济财产型组织,主要在于监督物业公司,维护和保障业主共有权益。商品房小区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业委会的参与和治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业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

加大扶持是关键。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灵活运用多种政策手段促进业委会成立和发展。比如,北京住建委推动成立的两个民非组织:“首一业主大会辅导中心”和“幸福指针业主大会辅导中心”专门致力于服务各小区业委会成立等相关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值得借鉴和推广。

加强立法是根本。从基本法层面,尽快赋予业主大会法人主体地位。或可从“社会组织法”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等层面进行立法探索和设计。同时,针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应给予法律制度上的充分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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