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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气枪入罪”标准,让刑罚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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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1:2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此前,按照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有被认定为“枪支”的可能性。

正是设定了这样一条红线,近年来,各地涉枪案件屡有发生。前有四川达州小伙网购***被判无期,后有天津气枪摆摊大妈被追究刑责。最近更有媒体报道,厦门的王某某在网上花了150元给孙子买了一把火柴枪,被判非法***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实刑、17人缓刑。法网之细密,由此可见一斑,但这些涉枪案的社会危害,在大多数公众看来几可忽略不计。

不容否认,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枪支弹药应得到更严格的管控,毕竟这是一种强杀伤“热兵器”。虽说气枪威力略逊,但特定的规格情形下,也有一定危险性。媒体曾报道,2016年11月,江西一男子网购气枪打鸟,铅弹击中了母亲太阳穴导致身亡。对这部分气枪加以严格管控,甚至归入枪支之列,也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将所有能发射弹丸的枪形物都归为枪支,并运用刑罚予以打击。之前,有关部门制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就遭到了业界和公众的普遍质疑,指出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对人体基本没有伤害,除非是击打在眼睛等脆弱部位上。

两高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指出,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这一改单纯以过低比动能定罪的做法,要求对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有利于防止审理此类案件时悖离一般公众认知,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涉枪案件当然关系重大,需要保持一定的敏感和警觉,但若扩大打击面,将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枪”物品,统统纳入刑罚严惩范围,过于“敏感”也容易伤害法治威信。法律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两高新司法文件的出台,回归法治标准,回应公众关切,在涉枪案件的逐步“校正”中,民众也能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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