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97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能以所谓经济纠纷而消极打黑

[复制链接]

45

主题

162

帖子

1304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30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11 15:3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虎啸山林 于 2018-3-11 15:48 编辑

    在现今社会经济来往中,讲重契约精神,大都签订经济合同,尽责履约义务,一旦一方违约,纯属经济纠纷。在现实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又无能为力时,唯一行之有效的正确途径就是诉诸法律,依法断案。
    法律规定,在管辖范围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审判权在法院,规定公安不得介入,这是司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分工,也是正常的职能责任,这种分工和责任有着共同方向和目标,是一种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都是为了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为了安定的社会秩序,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保驾护航。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这种法定的分工与合作竟得不到正常的实行,甚至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更危险的是,某些公安人员借故混淆职责范围和是非界限,任意以经济纠纷为由迴避治安责任,或以治安为由暴力处置经济纠纷,致使经济纠纷上升为治安事件,直致被黑社会组织“接管”,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如深圳铭X发景跆拳道馆,总教练郭某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却不给员工合同,且怂恿员工入股后既不给股权书也没有合同。员工林文斌在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后,决定离开郭某道馆自己发展。然而郭某却威胁林说只要在他道馆十公里范围内发展,就要搞死林。后林文斌在别处开了道馆,郭某带人来,强迫林以郭某公司名义签“合作”合同,一分钱不掏要走30%的股份。林刚出社会不久,对于郭某的威胁最终妥协了。然而合同签后,郭某却不履行合同义务,百般刁难,导致林的道馆面临营运危机,无奈下林决定不与郭合作了。提出不合作后,郭某采取了各种报复措施,先是对林的客户恶意散播不实言论,让林经营不下去。然后派黑恶势力对林自己交租金和装修费的场馆暴力开锁,砸招牌,将林等人轰出道馆,自己接手经营,并更换了新锁。按理说道馆所属权是林文斌的,郭某却利用黑恶势力将林赶出,没有赔偿一分钱,甚至还派黑恶势力到林家强取东西,这难道不是黑恶行为吗?我们认为这应该在打击之列。然而刚开始报警时警察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这难道真的仅仅只是“经济纠纷”?
    被捣毁的湖南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一案即更是突出典型。首恶分子文烈宏以长沙为据点,在地方保护伞下起步发迹,呼风唤雨,坐大成势,横行作恶。十几年里,他们以表面上的经济活动为掩盖,肆意欺行霸市、垄断招标,暴力收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赌诈赌,操纵选举,贿赂官员,直至雇凶杀人,无恶不作。其中不乏利用“经济纠纷”得逞了许多黑财,也不乏在公安的姑息、纵容和假打下逍遥法外而野蛮成长。
    在全国各地都有同样的不幸。发生经济纠纷,一方不走法律途径,往往动用黑恶势力,他们派出不法之徒,来到另一方阻挡办公,实行24小时跟踪纠缠、侮辱人格,不允许对方睡觉,甚至骚扰对方家人,拦截对方自由出入。这实际上已经是治安事件,在这种情形下,公安部门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及时出警,出警又以经济纠纷为由敷衍了事。这完全是警察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么与黑社会关系暧昧,要么是对警察工作的渎职。我认为这就是刑事犯罪,在公安打击之列。
    不能说签了合同,就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仅仅是履约过程中是非和权利义务的争执,警察可以不参与经济纠纷调节行为中去,但当纠纷变成冲突,升级为治安危机并有黑社会参与其中时,公安不应观望、放任,而是必须打击。


相关文章阅读:
宝安还有这样的黑恶势力?!
这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黑恶行为?
是经济纠纷还是黑道胁迫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