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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多低,才能被“失足”踩在脚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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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08:4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邓海建

6月25日,有网友称南京一名城管将摊贩踩在脚底下,并发布了图片。相关负责人称该执法人员是协管,不小心失足踩到摊贩,涉事者已被处理。城管科的科长称摊贩持刀划伤队员引发了该起纠纷,警方则称纠纷中无人被刀划伤。

真相一如既往地暧昧不清:当事城管科科长称摊贩持刀划伤队员引发了纠纷,警方则称无人被刀划伤。有矛盾处,自有蹊跷情节。即便是铿锵的“失足”,恐怕也绕不开几个逻辑追问:一者,既然是“失足”,踩到后肯定会闪开,这么一眨眼的工夫,图片成像的概率何来?难道当事双方配合气不过的网友在“摆拍”?二者,从照片来看,“失足”的城管协管是正面前倾正对着被踩在脚下的摊贩的,除非专家给出医学解释,不然,谁能相信这样的姿势属于“失足”?

当事部门申明是“协管”所为,协管的意思,大约等同于临时工。但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谁雇用的,起码难逃脱“领导责任”的干系。正如跟帖网友所言:究竟要有多大的仇恨,才要将一个公民的脖子踩在脚底下?究竟要有多么强势的彪悍权力,才会以如此方式践踏做人的尊严?

贩夫走卒,不过是参差的城市生态中的和谐一景。为了更好地进行城市管理,各地的创意也很是动了一番脑筋,譬如美女城管、研究生城管,或者给城管“武装到牙齿”,遗憾的是,暴力冲突仍是家常便饭。

城市要不要管是一个问题,城市应该怎么管是另一个问题。如何驱逐摊贩,也得讲求公平与正义,弹性再大的执法自由裁量,也当恪守人权与自由的底线。尊严要有多低,才能被“失足”踩在脚底?

城管权力再重,重不过生存与发展的权益。尊重合法营生的自由,尊重底层群体劳动自救的权利,社会秩序才不会“失足”、经济社会稳好的预期才不会“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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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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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9:40:25 | 只看该作者
谁给他们的权利让他们那样践踏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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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9:39:14 | 只看该作者
野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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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9:38:10 | 只看该作者
人家也不小心失足踩到你行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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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9:35:30 | 只看该作者
惹人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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