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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了小费文明再谈导游小费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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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09:34: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旅游业努力与国际接轨,这会成为未来的一个方向。但导游小费只应是社会文明和旅游业高度发达后的自觉表达,相关部门应当有等待小费文明自然生成的耐心。


在几年之后,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话题再次被谈起,这其实是个必然的结果。一方面,伴随着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收费话题,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另一方面,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导游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项规定意味着,大部分需要依靠带团购物提成来生活的导游,其收入正在面临着急剧下降的局面。如何以收入的增加来保持导游队伍的稳定?小费话题被重提就具备了某种可能。

正因如此,此次三部委推广导游薪酬制的善意值得肯定。但客观而论,导游小费制的推行真就具备相应的市场和社会条件吗?答案可能仍是否定的。这倒不仅如新闻所说,目前对导游小费缺乏明确的标准,小费很可能被异化为一种强制支付——对于这个问题,事实上通过相应的旅游市场执法可以纠偏。在我看来,关于导游小费的落地,最大的问题是:自愿的导游小费的支付,从来都不是一种制度强制后的结果,相反,导游小费只应是社会文明的“自我选择”。

此前关于导游小费的历次讨论,其实已经厘清了某些基本的常识。譬如,导游小费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对我国来说尚属舶来品;譬如,在国外,导游小费除了是对服务导游的“收入性弥补”外,更多是为了表示对导游高质量服务的个人感谢。换言之,导游小费不仅是种自愿的行为,而且只应是一种社会文明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中,游客与导游地位平等,导游全身心为游客服务,游客基于良好体验回报导游。而支撑起这一切的,更应是高度发达的旅游业形态。

由此对比,不能说我国旅游业市场的发展速度不够快,但距离良性导游和游客关系的生成,显然尚有不短距离。整体而言,我国的导游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旅行社的组团出游,多半是走马观花,更不用说导游的细致体贴服务了。尽管新《旅游法》对导游群体提出了诸多约束,在某些旅游场景中,游客相对于导游仍然显得“弱势”,导游和游客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导游和游客的关系无法回到相互尊重相互感激的局面,此时来谈导游小费制,不免显得过于早了些。

旅游业努力与国际接轨,这会成为未来的一个方向。但导游小费只应是社会文明和旅游业高度发达后的自觉表达,相关部门应当有等待小费文明自然生成的耐心。有旅游专家指出,即便引进了导游小费制度,也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和配套手段。否则,小费制度就不能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如果一项付费,会增加烦恼,甚至带来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更大矛盾,其推出显然就不那么合适。事实上,网友对导游小费的沸沸扬扬议论,已经提前证明了这一点。文/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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