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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蕴红楼之十:父权时代,贾母为何拥有家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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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15:0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代妇女识字课本《女三字经》,那个时代的“女德”规范
  传统社会是一个男权社会,“男尊女卑”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作为社会的基本规则,“三从”是一道戒律,也划定了女性的人生轨迹。基于此,母亲的权力并不是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如瞿同祖先生所言:“严格说来,父权实指家长权,只有男人才能获得此权,祖母、母亲实不包括在内……即使祖父、父亲是一家之长,他死后也不能由祖母或母亲来继承,她反而居于从子的地位。”由此,在整个家族中,作为寡居的母亲,贾母并不享有家长权,她实质上的家庭地位应处于贾赦、贾政等儿子之下。她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崇高,究其原因,是因为“男尊女卑”之外,传统社会里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更宏大、更核心的价值观,那就是:孝。
  贾母不具有家长权,然而,在同儿子的权力博弈中,她充分地利用了“孝”这一伦理资源,从而在家族权力格局中取得优势地位。贾母的睿智也表现于此:围绕着家族事件的处理,她诉诸的通常不是家长权,她也不享有家长权,而是“孝”的原则。她从来不挑战儿子的家长权,相反,在很多时候,贾母对儿子的家长权给予了适当的尊重。
  《红楼梦》第33回,贾政打宝玉,她说:“你的儿子,我也不该管你打不打……”第79回,贾赦择孙绍组为“东床娇婿”:“亦曾回明贾母。贾母心中却不十分称意,想来拦阻亦恐不听,儿女之事自有天意前因,况且他是亲父主张,何必出头多事,为此只说‘知道了’三字,余不多及。”
  尽管不同意迎春的这门婚事,但是,贾母并没有发表反对的意见,而是给予了默许,这即是尊重贾赦家长权的体现。这是一种很明智的自我定位。在此,或许有许多红楼爱好者在内心情感上会抱怨贾母,为什么不出面阻止这门婚事,从而避免迎春悲剧的发生?笔者理解这种抱怨,但我们要清楚,传统社会中,子女的婚事,父亲是最重要的主婚人,贾母的主婚权力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对此,滋贺秀三先生认为:“什么样的人应该成为主婚即关于谁有为男女选择配偶的优先权……在祖父母、父母相互之间,祖父应该比祖母、父应该比母更优先。这是毫无疑问的。据认为,在祖父与父亲之间,虽然在形式上确立祖父的地位,而且充分地尊重其意向;但是,当时的人们却认为实质的且直接的责任与权限属于父亲。”即便祖父尚且如此,作为祖母的贾母,又能如何?
  第96回,有关宝玉的婚事,贾母向贾政道:“你若给他们办呢,我自然有个道理,包管都碍不着。姨太太那边我和你媳妇亲自过去求他。”可见,贾母非常清楚,如果贾政缺席或表示反对,那么,宝玉的婚事是办不成的。这些都体现了贾母对儿子家长权或父权的某种尊重,这也是“三从四德”的要求。
  真正对贾母的家庭权威构成挑战的有两次事件,一是贾政笞子、一是鸳鸯事件。而这两次事件中,贾母发火、生气,严厉地批评儿子,诉诸的都是“孝”,而不是家长权。
  贾政责打宝玉,是老子打儿子,有着充分的理由,那么,贾母作何反映呢:“一句话未了,只听窗外颤巍巍的声气说道:‘先打死我,再打死他,岂不干净了!’……贾母听说,便止住步喘息一回,厉声说道:‘你原来是和我说话!我倒有话吩咐,只是可怜我一生没养个好儿子,却教我和谁说去!’贾母又叫王夫人道:‘你也不必哭了。如今宝玉年纪小,你疼他,他将来长大成人,为官作宰的,也未必想着你是他母亲了。你如今倒不要疼他,只怕将来还少生一口气呢。’”
  “先打死我,再打死他”“只是可怜我一生没养个好儿子”……贾母并没有把自己摆在一个居高临下的位置上去批评儿子,相反,她刻意低调,事实上是把自己置于一种弱者的位置上来处理的,而她的这些指责、讽刺、反话,都围绕着一个中心概念即“孝”来展开,而母亲的这种批评,成为贾政(包括任何一个儿子)不能承受之重,除了苦苦叩头认罪,没有别的途径。
  第47回,贾赦意欲强娶鸳鸯,理由正如邢夫人说的:“大家子三房四妾的也多……就是老太太心爱的丫头,这么胡子苍白了又作了官的一个大儿子要了作房里人,也未必好驳回的。”
  而这件事情的处理,贾母同样诉诸的是“孝”。她对邢夫人说:“有鸳鸯,那孩子还心细些,我的事情他还想着一点子,该要去的,他就要来了,该添什么,他就度空儿告诉他们添了……也并不指着我和这位太太要衣裳去,又和那位奶奶要银子去……我有了这么个人,便是媳妇和孙子媳妇有想不到的,我也不得缺了,也没气可生了。这会子他去了,你们弄个什么人来我使?”
  贾母并没有指责贾赦纳妾的想法,通过夸赞鸳鸯,含蓄地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由于有了鸳鸯的照顾,使她诸事顺妥,从而减轻了儿子、儿媳“尽孝”的责任,或者,在某种程度上,鸳鸯是在替代她的这些儿子、儿媳尽孝。这样即意味着,要把鸳鸯从她的身边弄走,那就是“不孝”。贾母当然不会把这个意思讲得很直接,毕竟,一个屋檐下过日子,有些话讲得太直白反而不好。
  这两件事情都理所当然地以贾母的胜利告终。由此,尽管有“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存在,可是基于孝道伦理,这并没有影响到贾母在整个家族中的地位。围绕着事件的处理,既反映了老太太的聪明、睿智,也反映了那个年代的家族权力生态。进一步地,在同儿子的权力博弈中,贾母之所以得偿心愿,是因为同“男尊女卑”这一文化原则相比,“孝”是更高的原则,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对女性家庭地位的消极影响。由此,有学者主张,中国妇女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上的地位,不能简单地、笼统地以“男尊女卑”的公式化的概念来理解。
  “男尊女卑”的确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大格局和基本原则,但要真正了解中国妇女的社会与法律上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把握儒家“孝”的文化逻辑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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