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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惯偷” 不要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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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7:2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段“孕妇被反手捆绑暴打”的视频引发网民热议。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针对此事通报称,视频中孕妇为惯偷,村民因怀疑其再次作案而对其捆绑殴打。目前,孕妇卢某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而殴打她的男子尹某也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发现小偷后围追堵截并不少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要强调的是,“扭送”仅是为了防止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逸。

  据台州市公安局调查,视频中的孕妇卢某此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是个惯偷。光天化日之下屡次入室行窃,确实容易引发村民的愤恨情绪。短片中,大多数人都袖手旁观,表现出一副“罪有应得”的态度。

  不得不说,即便卢某有错,也应该交由法律处置,村民绝对无权使用“私刑”。就算公检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究卢某的刑责,卢某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也照样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卢某有孕在身,将怒火和拳脚牵及于其腹中无辜的胎儿,有违基本的伦理道德。

  也许有人认为,卢某故意利用她的孕妇身份进行偷窃,恶意逃避法律追究。仅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孕妇身份并不能阻却卢某的刑事责任。台州公安机关已经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会对其判处刑罚。至于怀孕或哺乳导致无法监禁,并不影响刑法对其行为的评价。一旦身体条件允许且法院判处了实刑,仍应当对卢某收监执行。

  不论舆论有着怎样的反转,此案最大的启示仍然是:我国法律仅承认特定情形下的暴力自卫行为,除此之外,任何人殴打他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他人确实过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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