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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庙“借教敛财”,为何无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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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15:3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报道,最近,河北易县马头村的奶奶庙意外成了“网红”。这处道教场所供奉神祇十分杂乱,不仅有道教的“后土皇娘老奶奶”,如来、济公、孔子、耶稣等各方大神也在接受香火。更奇的是,这里还有十余尊手握方向盘的车神和车神奶奶。多年来,这里逐渐形成由村民承包、转包的“管理方式”,已成为马头村经济支柱,村集体每年收取44万元承包费,而30余处庙舍每年总收入近千万元。

诸神杂处、“与时俱进”的奶奶庙,让人忍俊不禁,也再一次表明,民众中间蕴藏着强大到离奇的想象力和行动力。民众愿意“逢庙便磕头”,求个心安,即便是拜拜车神、拜拜济公,原本也算不得什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就可以借机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更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就完全对此类借教敛财行为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甚至还要从中收取所谓的“承包费”。

近20年来,马头村奶奶庙一直由村民承包,并形成村委会、原始股东、二次承包人等环环相扣的经营模式,已不再是朴素的宗教信仰,而是一种层级清晰、分配明确的利益分肥机制。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多部门2012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这个意见的发布时间是2012年,不知道这些年间,当地有没有进行过类似排查,发现奶奶庙存在的问题,拿出整改措施?如果有,则现在奶奶庙“生意兴隆”,排查未免有些走过场;如果没有,则属于失职。

此外,任何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都应该遵循相关的程序。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可以说,国家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马头村奶奶庙建立是否经过了这样的法定程序,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据当地村民介绍,近四十年来,村民多次集资重修、新建奶奶庙的各处庙舍,对此,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是不是知情?有没有采取过相应的管理措施?

即便此前重修、新建庙舍的行为系民间自发,那么,这一回,当奶奶庙搅动舆论,并引起巨大社会争议之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对社会有一个回应。

无论如何,宗教场所不能成为一部分人的创收敛财工具。此种做法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更亵渎信仰,伤害传统文化,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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