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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应按“暴力犯罪”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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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6:3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传销犯罪又添了一笔血债。湖南的贫困女大学生林华蓉,在暑假里身陷湖北的传销窝点,最终不幸溺亡。这已经是继李文星、山东大学生张超之后,第三名死于传销的大学生(毕业生)。这么多急于为家里分担负担的年轻人,就这么枉死在了他乡。

其实,大学生、年轻人被传销非法拘禁、殴打致死的案件,之前就有过不少报道。这次因为李文星案,传销的罪恶被集中曝光。

传销犯罪是如此血腥,死亡率之高,震惊了整个社会。惩罚传销犯罪的手段也必须升级,不能按普通经济犯罪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传销作为“经济案”来处理,没真正触及传销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精神恐吓、人体摧残的犯罪本质,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整体上打击传销力度不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按照司法解释,传销也是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导致传销立案标准较高、量刑较轻,不利于警方打击。

很显然,传销犯罪和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的偷税罪等等有着明显区别。传销犯罪往往使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身体殴打等手段,是很典型的暴力犯罪,而且很容易导致被害人发生溺亡、出交通事故等意外,李文星和林华蓉就都是因身陷传销陷阱而溺亡的。所以,很多没有受过刑法训练的网友,也都一眼看出了传销的要害所在——这哪里是传销?这分明是在绑架!勒索!故意杀人!

李文星们的惨死,在向全社会控诉,传销不是普通“经济案”,而是直接威胁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低估传销犯罪的暴力属性,就可能造成生命死亡的悲剧。

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默认定性还是经济违法案,原则上先由工商行政执法,再移交警方办理。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方集中曝光的传销案,充分证明传销组织直接使用暴力,搞绑架勒索,直至闹出人命,不是普通“经济案件”。对于传销这样的暴力犯罪,应祭出相应的雷霆手段,按暴力犯罪严惩,相应的法律修订、司法标准调整、执法程序重整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已经印发通知,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对于“吃人”传销对症下药、下猛药,就能解决这个经济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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