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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捐者”有恃无恐是如何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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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6:4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诈捐者”有恃无恐是如何炼成的?

背景:河北涉县后池村居民因义务上山修路,依靠双手改变落后面貌被誉为太行“新愚公”。近日在当地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一家企业领导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却只给了2000元。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表示:“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钱江晚报发表于立生的观点:这样的诈捐,完全就是对校方及贫困生的戏弄,是在往贫困生的“伤口”上撒盐,在把他们当猴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当众展示,涉事企业收获的是社会美誉度;但当诺而不捐、以最小化成本谋求最大化美誉度的戏码拆穿,暴露出的却是副沽名钓誉、耍无赖的丑态。如此使奸耍诈,出尔反尔,谁还敢与之做生意?《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新愚公希望小学及贫困生,无妨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涉事企业兑现20万元的捐款金额。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较真维权,对把捐款当演戏的恶劣行径坚决说不,让涉事企业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让此类空口白话、诺而不捐、愚弄人、欺凌人的诈捐恶行得到遏制。

诈捐折射出某些人缺乏最基本的诚信,表露出“调戏了他人却一笑而过”的流氓心态,表明公益捐款被无良者用于做虚假广告。对于这类丑行,社会理应从舆论与法治层面加以鞭策和惩处,以儆效尤。当下,诈捐现象不时出现,表明一些被戏耍的受捐者未能有效维权,相关惩处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到位。这之中,某些受助者不想“找麻烦”,担心与诈捐者闹僵,影响今后的受助机会,无形中助长了诈捐者的气焰。此外,某些捐赠未必正规,未签署捐赠协议,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带来变数。再有,诚信不足、欺诈行径在许多行当都有出现,令无良者进一步丧失耻感,在见怪不怪中,一些旁观者的“容忍度”反而升高。构建社会诚信,践行法治精神,需要更多“零容忍”,要让那些失信者、妄图打法律擦边球者的侥幸心理落空,受到实质的惩罚,不良现象才能得以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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