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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暴走团事件是交通执法惰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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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8:3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周,山东临沂山鹰运动协会组织的“老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行进中,被一辆操控不当的出租车冲入人群,造成1死2伤。这起造成令人痛心的车祸竟然在媒体和社会舆论中带来不少幸灾乐祸的评论,认为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老人暴走团”被车祸肇事致死致伤纯属咎由自取,甚至认为肇事司机是“替天行道”。例如,有评论者撰文认为:“宽容老人暴走团就是伤害其他人。”
我无法理解更无法认同这部分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车祸被撞致死致伤老人的批评、斥责以及幸灾乐祸。事故就是事故,任何在意外事故中不幸殒命、受伤的人都不应该遭到羞辱性的评价,哪怕他们做的事情并不为你所赞许。
在那些幸灾乐祸的批评者眼里,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明文规定的那些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老人俨然成为一种“公害”,对他们的同情或者宽容,就是伤害其他人,包括那名肇事的司机。好吧,同样的逻辑,我在几乎每一个经历过的二线及以下城市,都见怪不怪在越过道路双黄线掉头、转弯的车辆;也见怪不怪通过无信号灯的斑马线路口罔顾行人不减速反而加速通过的各种车辆。
例如,在上个月河南驻马店发生的二次碾轧事件,主要肇因就在于行驶在城市照明条件良好的街道上的机动车违规使用远光灯,以及通过无信号灯的斑马线路口时罔顾行人加速通过。
无论是山东暴走团的老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还是驻马店的司机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街道使用远光灯,以及通过无信号灯的斑马线路口不减速反而加速通过,都是同样性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如果说性质有什么差别的话,暴走团老人违规的后果是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而驻马店司机违规的后果是给无辜的行人带来危险。
令人诧异的是,驻马店二次碾轧事故发生后,媒体和社会舆论反而没有多少声音来批评和指责违规的司机,舆论焦点集中在其他行人“见死不救”上;临沂老人暴走团车祸事件后却一边倒地批评、指责被撞致死致伤的老人们。
在我看来,暴走团老人即便违法了,但他们也同样是无辜的。将批评的矛头指向暴走团的老人,客气地说是瞄错了靶子,混淆了本末;不客气地说,根本就是是非不分,糊涂至极。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失范,远比一些暴走团老人行走在机动车道上所反映的社会失范,要严重得多。
我稍微检索了一下,几个月前,就有媒体报道山东青岛老人暴走团横行机动车道的新闻,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热议。同时,我也查询了一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是专门针对行人行走的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问题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何老人们晨练健身时却对法律条文视若无睹呢?同样的质问也适用于上个月驻马店造成二次碾轧事故的乱晃远光灯和加速通过行人路口的司机们。显然,山东一些城市的老人们已经习惯了清晨在机动车道上暴走锻炼;驻马店的司机也习惯了无所顾忌地率性使用远光灯,习惯了通过斑马线路口时与行人抢道加速通过。山东暴走团的老人们的坏习惯给自己带来了车祸死伤的厄运;驻马店的司机们的坏习惯将一名无辜的女子反复碾轧致死。
从常识来说,有效的法律一定是由三个缺一不可的环节来构成公正、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全国人大立法颁发只是一个环节得到了满足。接下来,无论是驻马店的违规司机,还是山东暴走团的违规老人们之所以养成违法的坏习惯,最主要也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执法的缺位。
交通安全的执法部门如果能严格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予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罚,驻马店的司机怎么会养成违法违规并习以为常的坏习惯?山东一些城市的暴走老人们又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违规占用机动车道来晨练?执法部门去哪里了?
一个没有拿来认真执行的法律本质上就是无效的法律;一个事实上无效的法律也不能苛求普通民众自觉地遵守。临沂老人暴走团车祸事件,本质上就是执法“惰政”的结果,任何舍此不谈王顾左右而言他的评论都是本末倒置,不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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