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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套房离婚协议热传 隐私与公众知情权要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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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9: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4日,一则离婚协议书在网上疯传,房屋分割所涉房产多达63套,令人咋舌。由于所涉财产众多,微信朋友圈、各小区业主群,被这则离婚协议书迅速刷爆。网友们众说纷纭,纷纷猜测房产是拆迁所得,觉得“土豪离婚协议书都长些”。对于这则协议如何流传出来,网友们也十分好奇。(荆楚网7月4日)

据武汉相关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他们也留意到此事。不过,网上所传的协议照片中,盖有民政局的公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民政局存档件是不会盖此公章的,只有当事双方的协议书上才会盖此章,因此,此离婚协议并非从民政局流传出去。该负责人随后调取了原始档案,经查,网上流传的离婚协议书属实,当事双方于今年6月23日办理的离婚手续。

协议书女方当事人张女士则表示,协议绝非从她和前夫处流传出去,据其猜测,因最近准备买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给售楼部和贷款银行各复印了一份,她怀疑是由此流传开来,并表示查实后将起诉泄密者。

由于协议书泄出的渠道有限,查出泄密人是不难的,且因可能涉及到侵犯隐私权问题,张女士起诉泄密者进行索赔,也是有道理的。该事件在63套房的分割赚足了眼球的同时,也让人看到随意公布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问题,不管结果如何都应当通过该事件树立隐私意识,提高侵权警惕。

众所周知,所谓隐私,就是个人私密,即不被他人所知并与他人特别是公众无关的私事。离婚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且因隐私权起源于不愿被人所知和打扰的两性关系的神圣结合,所以婚姻关系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离婚问题,一直是隐私权的重镇。正是因此之故,与一般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就可不公开不同,对于离婚案件,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公开申请,就可不公开审理。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当事人感到无所谓,认为没有什么不愿见人的事,并不提出不公开申请,则根据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的原则,允许公众旁听,就会因为案情及处理结果自然让人知道和在公众中传播,意味着对隐私权的放弃,是不能对正当公开的东西事后再要求隐私权保护的。但是,该事件并不是在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由媒体或旁听人员将结果传播出去,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没有自愿或视为自愿公开离婚情况的表示,因而他们的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个人隐私,泄露者的行为构成对协议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当事人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官员,则因为涉及权力的廉洁性和公众的监督权,他们的财产状况本就应当公开,并不属于隐私,将本就应当公开的财产情况公布出来恰恰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有效监督的需要,无所谓对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侵犯。虽然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特别指出“发布官员财产信息的除外”。但根据官员财产本就应当公开的性质和宪法关于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要求,以及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对该解释和刑法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显然应当把公布官员财产信息的情况排除在外,不认为是犯罪。

据报道,当事人并非公职人员,但因网友怀疑是拆迁所得,如果他们亲友中有拆迁工作人员或通过其他关系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大量房屋是超过正常补偿标准的拆迁房,则因为涉及权力廉洁性和所得财产是赃物、不受法律保护,泄密人的行为不但构不成侵权,反而因为性质上是对违法犯罪线索的揭露和举报,应受提倡和奖励。反之,如果这些财产都是当事人的正当所得,泄密人的行为就无疑会构成侵权,即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不成犯罪,也因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所以说,如果不是对非法情况知情,还是树立尊重隐私意识,别对所掌握的情况随便泄露、公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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