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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电视神医”,“虚假广告罪”要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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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4:2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以刘洪滨为代表的电视广告“四大神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6月28日,因涉嫌虚假广告罪,全国著名“医药广告演员”胡祖秦被江苏淮安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6月30日《扬子晚报网》)

淮安警方刑拘胡祖秦的理由是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罪”。而判定是否涉嫌此罪的关键,是当事人广告欺诈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一般则不应以此罪论处,只能适用于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而警方采用刑拘方式拘捕胡祖秦,这反映出,警方对“电视神医”定性的升级。换言之,此案的性质不再是医药广告中掺假兑水的行政违法,也不再徘徊在缺斤短两的商业道德谴责层面,而是涉嫌犯罪问题。

这无疑是用实际行动强调了参与制播虚假医药广告后果的严重性,给“广告神医”划定红线:谁逾越红线,谁就要承担刑事后果。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情节严重时可构成虚假广告罪。此次淮安警方将胡祖秦刑事拘留,佐证了相关单位要严厉整顿虚假医药广告的决心。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用法律的严肃性真正标识出制播虚假广告的高压线,将纸面条文落地于实际行动,对潜在的“电视神医”亦能起到警示作用。

更重要的是,之前,制播虚假医药广告而涉嫌虚假广告罪的案例本就不多。因此,刑拘胡祖秦还能够为惩戒以后的制播虚假广告者提供可借鉴案例,有助于“虚假广告罪真正发挥威力”。

而之所以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的罪名对胡祖秦进行刑拘,说明“电视神医”产生的危害极大。一个可以佐证的例子是,今年4月就有观众收看了胡祖秦在广西卫视播出的医药广告之后,在短短三周之内花费上万元购买相关“药品”。而且,这仅是字面上可以量化的损失,设若关系到观众病情,一旦延误,岂是钱能弥补?

因此,用刑事手段惩戒“电视神医”已经迫在眉睫。如果涉嫌广告欺诈且问题严重就应该以虚假广告罪论处,这不仅能够惩戒造假者,让其得不偿失,还能间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助于将纸面上的条文真正贯彻落实到现实,避免让“虚假广告罪”沦为一纸空文和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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