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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医”们纵横电视,为何监管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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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08:0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今天的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以“中国著名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和她的全国卫视之旅”为题,披露了一位职业化的医药虚假广告的“表演者”。汉蒙苗三个民族之间自由切换,北大专家、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著名中医养生保健专家等身份随性变化,糖尿病、哮喘、祛斑、失眠多领域无缝对接、十几家卫视频繁出现。这位“年高德劭”的“专家”精通的领域绝非医学,而是表演学。

现在终于穿帮,不然,这位虚假医药广告的“表演艺术家”还会继续表演下去。不过,这位看上去上了些年纪的“艺术家”,在视频中还真是风度翩翩,气宇轩昂,那台词说起来也是自然和谐,振振有词,俨然是一位大专家、大学者的模样,真有点“表演艺术家”的味道,表演的内容也让人不容置疑!再加上卫视台的权威性背书,这些虚假医疗广告比真的还要真了。

其实,那位“表演艺术家”和那些不良医药广告主的行为不难理解,推销药品嘛,谁不想找最好的推销平台和最佳的推销员?但这些地方卫视,都是当地党政机关的重要宣传阵地,居然也为一点广告费折腰,给他们肆意提供平台,完全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就难以理解了;当地的广告主管部门也视而不见,就更让人费解。

一般而言,在电视媒体上做虚假医药广告,涉及到四方主体,一是广告主,即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人,例如本事件中推销药品的不良商家;二是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例如本事件中的那位“表演艺术家”; 三是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人,例如本事件中,对那位“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内容进行编排、包装、指导的幕后团队;四是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人,例如本事件中的那些地方电视台。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可以说,本事件中,各方广告主体的行为,都触及了广告法设定的红线。

对于发布医药卫生广告,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因为这方面的虚假广告,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还会导致其贻误病情诊治,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因而《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对各方广告违法都规定了严厉的责任。《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刑法对虚假广告罪的相应规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不是无法可依,有法律空子可钻。但直到现在媒体报道出来,各方主体依然逍遥法外,问题的关键,是监管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严重失职失灵。法律对于监管失职如何处理也有规范。《广告法》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纪检监察部门哪里去了,刑事问责的检察部门又哪里去了?

此前百度搜索的平台被莆田系的医疗广告所充斥,各种虚假广告让用户防不胜防。魏则西之死让百度遭遇口诛笔伐,有关部门也是迅速跟进,百度推广也开始被纳入广告范围内监管。而当虚假医疗广告出现在权威的地方卫视频道上的时候,监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与其让老百姓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辨别虚假广告,还不如监管部门树立起铜墙铁壁,将虚假广告拦在公众视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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