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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老, 尊老还是害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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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08:1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岛李沧区安顺路上有两个暴走团,每天6点以后都会在安顺路上暴走健身。但是健身走的却是位于机动车道中间的超车道,非常危险。周边居民反映,这两个暴走团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因为安全问题,居民联合起来多次与暴走团进行沟通,也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6月14日《半岛都市报》)

在机动车道上暴走,岂不是在“拿生命健身”?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不仅为维护公共秩序,也为保护个人安全。不守法不但妨碍公共秩序,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而执法部门若明知老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健身,却不予制止,有渎职之嫌。

一说到“老年人健身”,我们不难想象,执法部门肯定是一肚子的难处。尊老的传统每每让执法者投鼠忌器,老年人需要健身、娱乐、交际等正当理由,现在已经成了一些老年人超越规则界限的合法挡箭牌;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活动场所不足这样的说法,更为一些老年人无视规则增添着合理的注脚。然而,法律对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网开一面,即便出发点是尊老爱老,但长此下去,最终会不会“害老”?

机动车道上暴走“健身”,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成群的老人走在一起,一旦发生不测,后果更不堪设想。如果是为老人好,为他们的安全着想,说什么都不能由着他们在道路上任性。因为是老人而不好管理,这种理由说不通。执法当然要顾及尊老的问题,但任何的“打折”都不能没有底线,否则,法治公信之失要甚于“不尊老”之失。而放任老人在危险条件下运动,真的就是“尊老”?在我看来,那是对老人们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尊重,是放弃原则换消停。

最近还有报道说,高考期间,四川自贡市一些大妈不满民警要求暂时息舞,暴力抗法、打伤民警,一位郑姓大妈因妨碍公务被警方刑拘。广场舞引发暴力抗法、大妈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恐怕是一些人始料不及的。出现这种极端事件,是否更应反思平日里执法的暧昧?因为广场舞噪声扰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防治法等法律,官方才依法要求高考期间息舞,然而按理说,噪声扰民在任何时间都不被允许。正因为执法部门平日里放纵广场舞等“老年人活动”的不守法,才有了高考不息舞的变本加厉,或是对违法问题的无意识。我认为,这次广场舞大妈被刑拘,其实是为执法部门平日里因“尊老”而对广场舞噪声问题不作为所害,进而可以说,有些无原则的“尊老”,实质上也是在“害老”。

法治社会里,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否则,既损害公共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老年人自身权益。只有人人守法、人人平等,社会才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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