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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异地撤销监护”保护流浪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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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08:4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道县8岁女童小媛被父母“借”给朋友带出去进行盗窃,多次被抓。案发地安徽蚌埠市救助管理站,为此提起撤销小媛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据新华社报道,6月3日,法院判决撤销小媛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为她的监护人。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机构提起的异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父母本是孩子权益的法定守护者,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侵害子女的健康和安全。这就需要法律对这类不当行为作出回应。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长达20多年。

因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一度沦为“僵尸”条款。但2014年12月“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令其得到改观。

须指出,在《意见》实施之前,司法解释规定该类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审理,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不少像小媛这种受到家长及他人不良对待的“流浪儿童”,本该得到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帮助,却因身处异乡、居无定所,只能由老家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民政救助部门发现他们后,需要先将他们转到老家的民政机构,由当地民政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不仅容易延误时间,还会因老家的职能部门不了解孩子情况,不利于程序开展与案件审理。基于此,《意见》为司法程序开展提供了更多选择,规定该类案件“可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流浪儿童”的发现地、救助地往往正是侵害行为地,这就为这次“异地撤销监护”提供了可能。

对“流浪儿童”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异地撤销”,尽管相对“当地撤销”,在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劣势,但能压缩流程及时间,更让法院能全面地了解孩子被恶待情况并便捷地获取证据。

但愿今后“异地撤销监护”能成为保护流浪儿童权益的利器。另外,也有必要建立起民政部门、法院在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异地沟通、协调机制,让各方形成合力,让孩子权益少些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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