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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提国家赔偿炒作还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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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0:3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辽宁75人涉黑犯罪团伙在营口市中级法院受审;2015年,团伙第一被告袁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再到今年,没有提出申诉的袁诚家,向当初的办案机关——辽宁省公安厅递交了37.3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表示已经收取袁诚家案申请材料。

这一系列的剧情发展,有些人表示看不懂了。在网上留言中,不少人表示疑惑:这不还在服刑吗?判决没有被推翻,怎么能提国家赔偿?

确实,以往媒体报道的国家赔偿案件,比如“聂树斌案”、“陈满案”,基本上都是经过平反了的。一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的“黑老大”,案子并没有平反,人还在监狱服刑,这种国家赔偿申请,到底该不该支持?

其实,这种疑惑,跟以往的报道偏重冤案有关联。冤案平反后,被冤杀者的家属以及服刑的人,以生命或人身自由被错误剥夺提出国家赔偿。这种我们所熟知的国家赔偿案,只是国家赔偿的种类之一。除了对生命或自由被错误剥夺的国家赔偿外,还有对财产被错误处置的国家赔偿。

而文中这一天价国家赔偿案申请,就是权利人认为个人财产被错误处置而提出的赔偿申请。具体来说,就是在侦查过程中,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冻结了大量袁诚家控制的企业及其个人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及其他物品等。但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财产的非法性,应依法返还。

而袁诚家称这些财产至今未予返还甚至部分已被处置,因此提起了国家赔偿。其实,这是他的正当权利,并不以他的罪犯身份和“尚在服刑中”为转移。

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给了本案另一具体的法律依据。

当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到底有多少、究竟有无返还、为何没有返还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地调查和分析。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一般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但本次提出的请求中,包括17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益,这些收益该如何计算等,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科学评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均应获得一体保护的权利,即便他曾经是“黑老大”,即便他是正在服刑当中的罪犯,都不能以此对他的权利保护有任何懈怠。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

从这个角度说,这起天价国家赔偿案,一定程度上具有法治范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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