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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并非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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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4 14:2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就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罚。

“醉驾一律入刑”有望开口子,这引发舆论关注: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6年来,醉驾现象锐减。如今法院系统试点的做法,看似与“醉驾入刑”的本意有些相违。

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其实于法有据。

从法理上看,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客观方面,是否出现危害社会的后果。这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分水岭”。

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第13条在明确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等犯罪要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但书”,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反映的就是“主观恶性”;危害不大,所对应的则是“危害后果”。这么规定,也是为了真正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严肃性。

在现实中,诸如被告人挪动车位;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饮酒后将车停放在某地,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等情形,与一般醉驾行为存在“质”的区别,亦符合13条之“但书”规定。

对这类“醉驾”免刑罚,甚至“不认为是犯罪”,合情合理。倘若罔顾这点,强守着“醉驾入刑”不松手,既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也是对“罪责刑相一致”刑法精神的抛弃。

而部分人对此举导致的“本该刑拘的醉驾者可能被徇私包庇”的疑虑,并非无解。对于“醉驾不一律入刑”,大可在调查研究包括试点的基础上,科学量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ml以上,再确定一个“上限指数”,如果超过即“一票否决”;未在人行道路上驾驶、驾车的实际距离、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等,都应成为司法考量的参考“标尺”。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符合法治精神,而只要把相关量化工作做到位,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它沦为醉驾“豁免证书”的忧虑也就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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