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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邮递员专拆纪委信件 给被举报人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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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08:1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一投递员鲍某,打起用自己天天经手的信件换钱的主意。为此,他专门私拆寄给县政府、县委和纪检等部门的举报信件,不仅如此,鲍某还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

  深读记者今日(4月4日)获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终判决,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

  邮递员私拆举报信

  卖给被举报者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44岁的鲍某是安徽省颖上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邮政局做投递员。因涉嫌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逮捕。

  安徽省颍上县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6年4月,鲍某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邮政局投递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寄至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颍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40余封。

  此后,鲍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颍上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的3封信件提供给李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颍上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的7封信件提供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给予的白酒及现金。其余信件被鲍某隐匿于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内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一审

  举报信私交被举报人

  应从重处罚

  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鲍某身为颍上县邮政局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私自开拆邮件30余封、隐匿邮件40余封,其行为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应依法惩处。

  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鲍某为谋取个人私利,私自开拆、隐匿人民群众邮寄给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的信件并将部分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该案经安徽省颍上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一审判决,以鲍某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终审

  破坏国家廉政建设

  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鲍某不服,提起上诉。

  鲍某表示,自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鲍某的辩护人亦提出了同样的辩护意见。

  针对鲍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鲍某利用工作之便私拆、隐匿邮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破坏了国家邮电事业的正常运行秩序。鲍某将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鲍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犯罪事实清楚,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已就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鲍某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交影响本案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的新的证据,因此鲍某请求再次从轻、减轻处罚于法无据。对于鲍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鲍某身为国家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邮件,其行为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月7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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