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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东北人在海口投资的悲惨遭遇 —— 一 份民营企业的血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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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9 22:45: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群来自东北的民营企业家,响应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外引内联”的招商引资号召,带着全部身家和满腔热血来到海口投资建厂。他们本以为,有政府的批准、有村集体的合作、有白纸黑字的合同,自己的投资就能得到保障。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一场持续多年的噩梦:投资建厂后生意好了,对方先是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直接实施打砸抢;为了掩饰暴力侵占的罪责,再通过法院判决来“合法化”自己的违法行为。3700万投资,三栋标准厂房,如今几乎血本无归。

       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遭遇,更是对“保护民营经济”这一国策的严峻拷问:法律究竟保护谁?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

       一、这是一个真实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当地村政府的同意,外地人根本不可能建厂运营

       本案的基本事实,必须从历史背景说起。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大力推行“外引内联”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内地企业到海南投资兴业。申请再审人海南首利运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来自东北,他们响应政府号召,带着资金和技术来到海口。对于一个在海南毫无根基、水土不服的外来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当地村政府的同意和配合,连一块地都拿不到,更遑论建厂投产。

       事实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主动提供了土地,正是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海口市新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逐级上报,正是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以海新府函[1999]5号文正式批复批准了该项目。政府文件明确认定双方“联营兴建海南虹港饲料交易市场”,并将该项目列为“外引内联重点项目”,确定双方为“共同业主单位”。

       这不是外来企业“强占”土地,也不是什么“非法用地”,而是地方政府正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合作的合法合规项目。没有当地村政府的同意,一群水土不服的东北人,怎么可能在海口建起三栋标准厂房?

       二、政府批准的是“联营”,法院却判成“租赁”:法律关系被颠倒
      
       双方于1999年2月18日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以土地出资,申请人以资金出资,共同联营兴建饲料交易市场。这份协议经由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正式上报,并于1999年6月8日获得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

       然而,原审判决却无视这份经过政府审批的正式协议,反而采纳了一份此前签订的、已被双方后续协议所取代且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协议书》,将合法的联营关系错误定性为土地租赁关系。

       这不仅仅是合同名称的区别,而是法律关系性质的根本差异:

       如果是联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申请人投资建设的厂房属于联营财产,不能随意剥夺;如果是租赁:申请人只是租户,厂房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投资打了水漂。

       原审判决脱离了一系列政府公文的明确认定——海新府[1999]24号文、海新计[1999]9号文、海新府函[1999]6号文,这些文件无一例外地将本项目明确为“联营”——仅凭双方履行过程中的部分磋商行为来定性法律关系,颠倒了经政府审批的要式法律行为与履行中部分事实行为的效力层级。这是认定基本事实和合同性质的严重错误。


       三、对方签约时就在欺诈:承诺63亩土地,实际只有55亩

       更令人愤慨的是,被申请人在签约时就存在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1993年获批企业留用地87亩。但在1999年与申请人签约前,其已通过合作建房方式转让了32.006亩土地给其他公司。也就是说,签约时,被申请人实际持有的土地仅约55亩。

       然而,被申请人仍在《联营协议书》中承诺提供63亩土地作为投资。明知自己只有55亩土地,却承诺提供63亩——这不是笔误,这是赤裸裸的欺诈。

       结果可想而知:申请人实际获得使用的土地面积经核实远不足63亩,甚至部分建筑(如1号厂房)建在了已属他人的地块上。更严重的是,被申请人迟迟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证,导致项目始终无法办理规划报建等关键手续,建成后无法正常合法经营,巨额投资无法收回。

       被申请人从签约那一刻起,就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合同。他们是根本违约方,原审判决却将责任归咎于申请人,天理何在?

       四、生意好了,先打砸抢,再找法院“洗白”:这就是黑社会行径

       本案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事情的发展轨迹。

       申请人投入约3700万元,建成了三栋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经营状况良好。然而,被申请人看到生意好了、有利益可图了,他们没有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没有申请任何法院裁决,没有城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没有任何一家有权机关下达拆除通知——他们直接组织人员,实施了打砸抢行为,强行拆除了申请人合法投资建设的厂房。

       请各位读者想清楚一个基本逻辑:

       就算退一万步说,这些厂房真的是违法建筑,那也应该由城管部门依法认定、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依法组织实施拆除。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程序,这是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

       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权力自行认定违法建筑?有什么权力自行组织实施拆除?有什么权力用暴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这不是维权,这是黑社会行径。

       更令人愤慨的是:在实施完打砸抢之后,为了给暴力侵占披上合法的外衣,被申请人转而寻求法院判决,试图用一纸判决来“洗白”其违法行为。于是,就有了龙华区法院(2005)龙民二初字第310号判决、海口市中院(2006)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2号判决、海南省高院(2008)琼民申字第2号裁定。

       先暴力侵占,再诉讼洗白——这是典型的黑社会手法。

       于情,无理;于法,无法让人信服。

       法律理论告诉我们: 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是——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第207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连行政机关都没有的权力,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凭什么有?

       如果一方先通过暴力手段侵占财产,再通过诉讼来“合法化”自己的违法行为,那法律就成了暴力的帮凶,法院就成了黑社会的“洗白工具”。

       五、法院判决显失公平:3700万投资换来160万“租金”判决

       原审判决的结果,是申请人不仅要承受对方暴力侵占的损失,还要再支付160万元所谓的“租金”。而申请人投入3700万元建成的三栋标准厂房,则被对方实际占有。

       更荒谬的是,2002年6月,在海垦街道办事处主持调解下,为化解矛盾,申请人已将投资建设的2号厂房(价值超千万元)交付被申请人自行出租经营,用以冲抵《联营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补偿费。也就是说,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远超争议“租金”价值的实物进行抵偿。原审判决完全无视这一重大事实,仍判决申请人支付160万元。

       这相当于:以160万元的债权,剥夺了申请人近3700万元的物权。

       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不是法律适用的技术性错误,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性缺失。

       六、保护民营经济,法理何在?公平正义,敬请全国人民评判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然而,本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

        一个经政府正式批准的招商引资项目;
              一群响应号召、远离家乡、投入全部身家的东北民营企业家;

       一份明确约定“联营”关系的合法有效合同;

       对方签约时承诺63亩土地实际只有55亩的欺诈行为;

       对方在生意好后,不经过城管认定、不经过法院判决,直接组织人员实施打砸抢的暴力行为;

       对方为掩饰罪责再寻求法院判决的“洗白”手段;

       法院将“联营”曲解为“租赁”的根本性错误;

       3700万投资换来一纸160万“租金”判决的显失公平。

       请问:保护民营经济的法理何在?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

       请问: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打砸抢拆除厂房,与黑社会有何区别?

       请问:法院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我们恳请全国人民关注本案、评判本案——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遭遇,它关系到每一个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关系到“保护民营经济”这一国策能否真正落地,关系到公平正义是否还是法律的生命线。

       法治社会,不容黑社会行径;公平正义,不容暴力洗白。
      
       欢迎全国人民评论、转发,让更多人看到这个真实的故事。

左一,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右一,微言网创办人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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