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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已婚女恋爱后相约自杀,女子自缢身亡后男子一审被判赔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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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5后”男子魏某在水产店打工时,认识了已婚女子李某,二人随后产生恋情,后相约自杀。2023年12月,李某独自携带绳索在一间凉亭的石质护栏处自缢死亡。检察机关因魏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不过死亡女子的家人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8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魏某根据其过错赔偿15%的责任20余万元。

根据法院认定,2023年6月,1996年出生的被告魏某在渭南市某水产店打工期间,在明知一同打工的受害人李某有家庭、孩子的情况下,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和受害人开始谈恋爱。同年11月底,被告和受害人一起去西安游玩。期间,受害人丈夫没有找到受害人,进行了报警。

2023年12月初,魏某和李某一同坐班车前往陕西麟游县,期间两人曾相约服用头孢和白酒自杀未果。当年12月7日,魏某在当地一五金日杂经销部购买10米绳索为两人相约自杀做准备。在当天下午魏某外出会客时,李某独自携带绳索在麟游县一间亭子附近石质护栏处自缢死亡。

判决书显示,2024年11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死亡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因被告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被告魏某不起诉。

不过原告方认为,虽然公诉机关对被告刑事责任有罪不予起诉,但被告就被害人死亡,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损失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系成年人,明知自缢可能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仍然翻越护栏自缢,应当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而魏某在明知受害人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又帮助购买自杀所用的绳子,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的各类损失,应当由被告魏某根据其过错赔偿15%的责任20余万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3754.68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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