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晚,“妻子微信群多次辱骂丈夫被起诉”的新闻,冲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妻子李玲在小区业主群、亲友群辱骂丈夫王翔,称他“骗老人的钱”,还附上丈夫的身份证照片,尽管有群成员好心提醒,妻子仍继续辱骂。丈夫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 9月12日,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翔认为,李玲公开他身份证照片侵犯隐私权,发布的不实言论,导致自己在亲友、同事及邻里间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于是把妻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她在“3栋业主群”“20人微信群”及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不少于200字的诚恳道歉声明。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3栋业主群”多达100人,“20人微信群”成员为王翔的亲属及朋友。李玲在这两个微信群内发布王翔身份证照片,发表对王翔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王翔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李玲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因此,对王翔要求李玲在这两个群内发文道歉且内容诚恳、不少于200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翔要求李玲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道歉的请求,因该请求与李玲侵害其名誉的影响范围不相当,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3栋业主群”“20人微信群”向王翔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不少于200字。 法官提示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做到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金羊网综合钱江晚报、宜宾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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