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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偷拍大长腿不侵犯隐私?女同胞一万个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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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21:3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沈彬
11月16日,山东济宁女子在网上曝光一男子偷拍她穿着黑色丝袜的大腿,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女子在公交车上揭穿男子的偷拍行为,大声骂道:“流氓,变态!”
但有律师提了不同的观点——
如果男子仅仅拍摄其他女性乘客的侧面或“大长腿”,因不涉及隐私部位,只是从道德角度不妥,不构成违法;而该女子专门开小号曝光该男子并说他是“人渣”也不妥,该男子的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问题来了,在公共场所偷拍女生的“大长腿”,违法吗?这一行为虽然略显猥琐,但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定性?
在这个几乎人人都有手机的时代,很多人经常会随手拍些照片,特别是路上的漂亮女生、可爱孩子、精神小伙。偶尔因为“偷拍”而走红网络,似乎大家也不觉得有什么反感。具体到济宁这件事上,有人觉得公交车是公共场所,谈不上什么隐私,怕被人看、怕别人拍,就不要出门。
不妨来看几个案件比较下——
2020年,上海地铁6号线上,一穿着清凉背心的女乘客发现自己被偷拍后大声斥责对方,偷拍者徐某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为啥同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拍女性,有的人被拘留了,有的人还有律师替他说话?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其实借鉴了欧美通行的“隐私合法期待”说,就是当事人不希望被打扰到个人生活。
“隐私合理期待”和“私生活安宁”的标准,是基于社会成员的普遍认知和一般公序良俗,比如对于商场、饭店的公共营业区域,人们一般不会有太高的“隐私合理期待”,但是对于包厢、更衣室则会有更高的“隐私合理期待”。
比如,情侣之间粘粘糊糊的亲密动作,在饭店大堂会被指责“太辣眼”,但是在包厢里被人盯着看,恐怕那人会被说猥琐。
公交车作为公共场所,漂亮女性引发别人关注是肯定的,也不可能完全阻止别人看,这是基于社会成员普遍认知的“隐私合理期待”和“私生活安宁”。
但《民法典》第1033条也明确规定了,“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上海案例中的偷拍男性,直接“举高手机”拍女乘客的低胸小背心,算是窥视“私密部位”,从而触发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治安拘留。
至于只是拍“大长腿”算不算是拍摄、窥视“私密部位”,我个人也认为不算。但哪怕没有“卡”进这一条,冒犯性地拍摄异性的“大长腿”,同样侵犯女性在公共场所里的“隐私合理期待”。因为她们哪怕打扮得再漂亮,也不代表她乐意被色眯眯的镜头拍摄,所以依然侵犯隐私。
保护女性的隐私权,并不是要回到一个完全禁欲化的社会,多瞄两眼漂亮妹子就违法,绝对不允许“街拍”等,而是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受法律的平衡约束。
再说一个极端的例子——
2010年江南大雪,无锡一家报社的记者抓拍雪中行人,新闻照片在报纸头版发表。报社随后接到一男子投诉:照片中的“行人”是他和情人,现在他老婆知道这事了,他觉得媒体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事情很“狗血”。从法理上来说,这是新闻媒体正当履行新闻报道权,而行人走到公共场所,就不能对“街拍”有不切实际的“隐私期待”:你和小三走在路上,真不能算“隐私”。
公民在公共场合里有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如果拍摄者自己都觉得偷拍很猥琐——镜头指向性敏感部位,哪怕不是“私密部位”,也一样是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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