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符丽(化名)状告“小三”柳华(化名),并要求返还其与自己丈夫林某发展情侣关系期间,丈夫为其花费的话费、微信红包、转账等费用共计91385.75元。 近日 琼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柳华返还符丽44239.44元 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驳回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 符丽和海口男子林某在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从2011年开始,林某和柳华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在2019年12月被符丽发现,双方结束婚外情。从2011年至2019年12月,林某为柳华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缴交话费、信用卡还款合计44239.44元,其中林某微信转账给柳华32254元、发微信红包给柳华1800元、为柳华缴交话费2195.78元、为柳华银行信用卡还款7989.66元。 符丽称,2011年开始,林某与柳华发展为婚外情侣期间。林某以外出工作为由与柳华联系并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柳华与林某才结束情侣关系。在婚外情被妻子知道后,林某坦白所有事实并请求对方谅解,符丽为了维系家庭稳定,才决定原谅林某,同意其回归家庭。林某于柳华交往期间,先后通过微信账户向柳华发红包1800元,转账30254元,缴纳话费2644元,缴纳房租4900元,还为柳华还信用卡39858.49元,购物11929.26元,共计91385.75元。 2020年8月11日,符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柳华立即向符丽返还91385.75元;2、判令柳华承担本案诉讼费。柳华、林某经琼海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审理。 琼海法院认为,第三人林某和被告柳华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林某在婚外情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柳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知道林某有配偶仍然与其发展婚外情,且向林某索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44239.44元不当利益,造成原告44239.44元损失,被告受益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失44239.44元,被告负有返还义务。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91385.75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44239.44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对超出44239.44元部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林某经琼海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琼海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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