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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主任怎能如此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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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5:0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时间”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湖南省安化县的案件:一名13岁的少女芬芬,被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然而,当这名少女的家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的时候,当地警方却在调查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当记者就此案采访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的时候,该官员表示,两名当事人的关系属于“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满14周岁,因此不属于强奸。

最终,这起案件引起了安化县公安局上级单位的重视。5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针对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将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刑侦、督察等相关警种参加的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对本案全面进行复查,同时报请省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

该案中,如果少女家长的指控属实,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已经涉嫌强奸幼女,无疑应当受到充分的调查。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针对幼女进行的性侵都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鉴于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与自我表达能力,各国法律对强奸幼女的认定标准,一般都远低于对强奸成年女性的认定标准。

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在益阳市公安局作出进一步的调查结论之前,对此案作出定论为时过早。我们不知道受害者家属的指控是否全部属实,也不知道事件的全部始末。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贸然认定男方当事人就是“强奸犯”。但是,有一点却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当地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的表态极为不妥。一方面,他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就说当时双方的行为属于“约炮”,这对只有13岁的女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一种严重的侮辱。另一方面,他的说法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与其身份不相匹配。

面对舆论质疑,益阳市公安局的表态既专业、又诚恳,体现了对公众负责、对法治负责的态度。相比之下,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关于“约炮”的说法,就给人以“法盲”的印象。如果一个县公安局法制办的领导都做不到知法懂法,都无法对法律认真负责,必然会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我们期待益阳市公安局能够对此事一查到底,还公众一个说法。需要得到彻查的,不仅是这起案件本身,还有这名法制办主任是否称职。只有基层公安能够取信于民,才能真正让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离我们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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