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0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爹比儿子大两岁”:错的是判决书、伤的是法律尊严

[复制链接]

6269

主题

6273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994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10:1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奇葩判决书、奇葩传票……司法文书错误最近频频被曝光,可谓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原告:刘某,1970年生”、“代理人:刘某,1972年生,系原告刘某之子”,这份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制发的一份判决书,因出现“爹比儿子大两岁”等数处离奇错误而引来网友的围观。就在前几天,南京江宁区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给原告的开庭传票上,将“开庭”误写成“开房”。
  毫无疑问,法律文书应当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公文,容不得半点瑕疵,它不像出版物,还容许有万分之二、三的差错率。从这一点上讲,上述错误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
  是文字校对瑕疵,还是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缺陷,这关系犯错法官的责任缺失程度。是人都会犯错,如果只是手误、错别字,还有情可原,怕的就是,在错误背后还有影响判决公平、司法公正等更严重的情形。
  如上述渭城区法院的判决书,除了作为原告的刘先生与被告名字相同外,其他的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全部错误,还涉嫌篡改捏造公安卷宗中原告儿子口供证言部分,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元”改为“罚款400元”。这恐怕就不是手误所能解释的了。
  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逐年攀升,工作压力大,也是事实。据媒体报道,全国法院年人均结案200余件,有些法院甚至突破人均1000件;此外法院还承担着很多与业务无关的事务,“白加黑”、“5加2”成了很多法官的常态。但这都不成其为犯错的理由的。
  对法官来说,一年要生产几百件“司法产品”,而对于“产品”的主要检验者——当事人来说,可能一生只会面对这一件,“裁判文书公开网”更让每份判决接受数亿人的检验。怎能不慎之又慎?
  有网友说,法院是不是需要专职校对?这虽是玩笑话,却给法院的制度建设提了个醒:法律文书在下发当事人、上传网站前,必须要有规范的流程,谁审核、谁签发、谁负责,都要权责归位。
  当然最重要的,是对判决公平、司法公正的坚守。在狠抓法官责任提升、作风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官犯了什么错,错到什么程度,该由哪个部门处罚,如何处罚,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被誉为法院版“人民的名义”——《阳光下的法庭》,最近正在热播。希望所有的司法文书,都能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检验,也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