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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驾” 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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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15:1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着10多年驾龄的司机刘某因在出发前服用了感冒药,行驶途中药力发作,导致他不停地打瞌睡,迷迷糊糊中撞上对向车道路边一辆轿车,自己也受了伤。交警判定此次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
  “药驾”危害堪比“酒驾”,这样的交通安全真相或许会让不少人感到震惊。事实上与饮酒一样,许多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药品如感冒药,在服用后都会产生可能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不良反应,如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正是鉴于这种潜在危害,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将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等7大类药物,明确列为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同时,许多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禁止服药后驾驶。
  尽管“药驾”的危害显而易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仍有所欠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明确禁止“毒驾”,却并没有对“药驾”进行专门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专门惩罚规定。这导致在现实中面对“药驾”行为,交管部门或者无法实施相应的处罚,或者只能简单参照“毒驾”来执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目前我国的相关药品管理制度同样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缺少能充分提醒警示“药驾”的相关制度安排。
  因此,要想更好地治理“药驾”,除了驾驶人员自身应当主动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开车前不随意服药、服药后不开车之外,相关制度的完善同样非常重要。首先,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应尽快填补有关“药驾”的法律空白,不仅要对“药驾”进行明确界定,制定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还应有配套的检测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其次,在药品管理制度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同样也要健全完善相应的提醒警示规定。比如应当明确规定,相关药品不仅应在说明书上还需在药盒外包装上对其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安全驾驶”风险,进行明确而醒目的提示。
  只有多管齐下,全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药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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