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89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能让纳税人替冤假错案埋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9-19 02:4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没有谁可以例外。司法执法者手握生杀予夺之权,一旦铸成冤假错案,绝不能让“国家赔偿”四个字成为枉法者的免罪金牌,让全体纳税人代为受过。

一、血写的案例:层层把关,关关失守,谁之过?

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名女子被掐死于公厕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路过报案,却被认定为凶手。案发仅61天,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无罪。判决理由令人脊背发凉: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捂嘴致死”,与尸检报告“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结论不符;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存在翻供情形。

这些疑点,当年任何一级把关者只要稍尽职责,即可察觉。 从公安侦查、预审科把关,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一审二审,三级执法、层层审批——这些签字的人,都是木头吗? 一个十八岁的青年,就这样在“三堂会审”之后被夺去生命。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国家赔偿20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聂树斌案。 1994年9月,聂树斌因被怀疑为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5年4月27日,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从被抓到执行,仅七个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

最高法给出的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有罪供述,但“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来源不能确认,“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从错拘、错捕、错诉到错判、错杀,聂树斌案历时22年才得以昭雪。2017年3月,其家人获得国家赔偿26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创下国内冤案赔偿最高纪录。

但金钱买不回生命,也买不回一个家庭被摧毁的二十二年。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从满头黑发告到白发苍苍;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儿子坟前烧了十八年的纸。这些痛苦,是国家赔偿能抚平的吗?

二、法律白纸黑字:追偿是“应当”,不是“可以”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追偿。

注意措辞:“应当”,不是“可以”。 这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追偿案件数和追偿费用“都是非常有限的”,“距法律的要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去甚远”。有法律专家直言,目前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往往“没有下文”。

法律写了,没人执行。这是对立法者最大的嘲讽,也是对纳税人最深的辜负。

三、追偿为何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追偿制度难以落地,原因有三。

其一,立法不够细化。 《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应当追偿”,但对追偿的标准、程序、期限、减免情形均无明确规定。学者呼吁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追偿方式、时间、额度”。

其二,动力不足。 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者同属一个系统,“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根深蒂固。实践中,除非案件在网络媒体产生社会影响力,“赔偿义务机关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往往“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其三,理念偏差。 顾永忠教授对此有清醒的辨析:建立追偿制度不仅是为了惩戒责任者,更在于“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不让纳税人为那些造成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有关责任者‘买单’”。

纳税人缴纳血汗钱,是为了供养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不是为了替枉法者赎罪。

四、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值得欣慰的是,风向正在转变。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最高检明确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对246起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组织深入检视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对确有责任的检察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最高检负责人强调: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宁夏法院在2020年至2024年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有6件在国家赔偿后启动了追责。这说明,追偿并非不可能,而是愿不愿意做的问题。

《尚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冤死者一去不返,其家庭命运由此改写,亲人蒙羞受痛,遭人唾弃,妻离子散,子女前途尽毁。培根有言: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污染水流,不公的裁判则败坏水源。

国家赔偿可以先行,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但追偿必须跟进,让枉法者付出代价。 否则,那些血淋淋的冤魂,将永远拷问我们的社会,拷问我们的良知。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