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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难 症结并不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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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14:2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和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8天,我在工作时受了伤,右手粉碎性骨折,左手桡骨骨折。”近日,56岁的付克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关系,他5年打了6场官司。从老付受伤,到他申请到工伤赔偿待遇,已经整整过去了5年时间。(5月10日《工人日报》)
  工伤事故处理难是劳动维权中的普遍问题,很多人将问题归咎于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厘定等难题,的确不否认这些需要一定程序,而且认定的结果将决定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额度的大小。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工作认定、劳动关系厘定等并不复杂,除了诸如上下班途中、48小时之内的特殊情形外,劳动时间出现的工伤事故都很直观。
  然而,本案工伤受害者5年打了6场官司,真正的问题还是劳动关系双方直接的利益冲突。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所涉企业并未否认工作事故的事实,在工作事故发生后已经为受伤者支付了几十万的医疗费用。之所以最终会形成权益纠纷,根本的原因还是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失去了保险对权益的托底作用,企业在事故中所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工伤认定则构成了权益博弈的筹码,在当前的工伤认定仲裁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下,工伤事故受害者往往都是绝对的弱势者,而企业则是耗得起的一方。显然,这并不是简单地简化工伤处理程序就能解决的。
  企业不愿意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除了主观上的侥幸心理之外,一方面是工伤保险费是现实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征管还比较粗放,统筹层级低,而且还不是劳动者实名实位的权益保险,这都容易导致个体保障成色的缺失。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工伤处理难的问题,关键还是要强化保险覆盖受益面,既要强化企业劳动用人缴付的强制责任,也要改革完善工伤事故征管制度机制,如建立基础费率+岗位风险费率,允许企业根据不同岗位“因人缴费”,实行精细化征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基金层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现省级乃至全国的统一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精准地调节征收,实现低征缴高保障;实行工伤保险职工权利的“实名制”,提高权利保证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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