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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纳了税也无权打骂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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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8:2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真人版“河东狮吼”的视频火了。河北唐山一名中年女子在不到两分钟时间连扇民警9个耳光。在打骂民警时,她口口声称“你们是人民公仆”“我花钱养着你们”。

  现如今,“纳税人”与“公仆”的概念确实常被提及,以指涉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很多时候,公民确实能以纳税人名义要求政务公开、公帑用到实处之类。

  即便如此,纳税人“养”人民公仆的权利也有其边界,它应该恪守法律划定的畛域,在合法范畴内行使,而不能任性而为。随意打骂民警,显然是逾矩。

  更何况,纳税人“养”公务人员,通常也是整体宏观而论,单个纳税人说“我花钱养着你们”有失妥当。

  虽然袭警罪是否入刑暂无定论,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该名女子及其丈夫刑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这就是他们任性违法应付出的“成本”。也给潜在的“打手”敲响了警钟。

  此事尚须注意的是,“唐山交警七大队”对于两位办案人员“忍辱负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带伤工作”的行为予以了“点赞”。但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先期处置措施。

  因此,鼓励“忍辱负重”“3天后刑拘”的行为也不符法治精神。

  简而言之,没有哪个纳税人能以“我花钱养着你们”的名义,对警察连扇耳光和肆意辱骂;而民警执法自当谦抑,但这也不等于要“任打任骂”,而是要把自身行为框定在依法办案、依规执法的范畴内,根据现场情形做出恰当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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