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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看守所乱象,不妨期待“看守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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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0:2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南省卢氏县看守所两名民警多次给在押人员传递手机等违禁品,而该在押人员利用传递的手机,以可帮同室在押人员吕某脱罪为由,诈骗吕某的妻子黄某24.54万元,用于个人在看守所挥霍。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卢氏县看守所两涉案民警于建军、吕殿龙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

看守所里发生过的故事曾经引发舆论大哗,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毫无疑问,在各界的重视之下,看守所的乱象正在逐步被矫治,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在矫治的过程中可能会冒出一些新的问题。

本案的一大关键词是“手机”。乍一看去,与其他一些动辄索贿、造假的渎职案件相比,本案中的民警不过是传递了手机,性质似乎要显得稍稍轻微一些。实则不然。根据相关法律,手机属于看守所内的“违禁物品”,严厉禁止带入。之所以作此规定,既是维护监所秩序之必须,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干扰,否则一部小小的手机到了在押人员手里,就可能酿成串供、泄密等重大事故。

如此看来,“两名民警多次给在押人员传递手机等违禁品”,其性质显然堪称严重,而此种行为又产生了“诈骗吕某的妻子黄某24.54万元”这一严重的后果,现在以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实属理所当然。

因为事件的严重性质和带来的严重后果,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引来一些争议。公众之所以还会对卢氏县一案的判决结果表示困惑,只能说目前的这种进步尚不能完全契合公众的期待。

要想契合公众的期待,就必须解决怎样监督看守所才会有效以及看守所的中立身份如何确立等问题。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内司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制定“看守所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关注看守所相关问题的人当会为这一消息而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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