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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兼修保障法官正常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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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9:2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各媒体关于“拿法官泄愤受制裁”的新闻不少。先有贵州兴义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酒后用手机编发短信以“狗庭长”等侮辱性词语辱骂承办法官,后有江苏徐州的孟某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高铁车票,在电话中大骂法官半小时,再有广州一对夫妻在旁听其亲属开庭时,未经法庭允许闯入审判区域,受到制止后拳打法警,大闹法庭。事后,相关法院对上述涉案人员均依法给予了严厉制裁。其中,前两人均被拘15天,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10万元罚款,后两人因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付出了更为高昂的代价。  

多则类似新闻在同一时段集中见诸媒体,不啻为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  

长期以来,社会上因对司法行为不满而迁怒于法官、拿法官撒气泄愤的现象曾一度非常突出。其中,既有殴打、辱骂、威胁、诽谤等显著侵害,也有以软磨硬泡、跟踪尾随等“软暴力”方式的滋扰;既有“堵法官家锁眼”的鬼鬼祟祟行为,也有公然砍杀法官致其死亡的恶性事件。上述林林总总,成为法官们履职的障碍,也对他们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高度重视。2016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时而动,于今年年初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相关规定成为各级法院打击不法侵害司法人员权益的利剑。  

法官不是“出气筒”,广大司法人员无疑对此规定极为赞成。  

但部分涉案个体及网民中间仍有不少杂音,相关报道下的留言评论也基本印证了这一点。部分网民崇尚“存在即合理”的仇官哲学——“民不跟官斗,弄到殴打辱骂法官的份上,肯定是受了莫大冤屈了”“被逼上梁山了”。  

而被惩处者除了将自身行为归因于“我不懂法”外,似乎还有“委屈”。面对自身诉求不被法院支持,权利受到法院限制时,他们首先是回忆分析法官行为上的各种“异常”,进而生出“对方是不是托了人、送了礼”“法官是不是在判人情案、关系案”等怀疑。在这些困扰下,法治意识淡薄的他们往往容易举起“抗争”的拳头。  

司法人员正常履职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严惩妨碍司法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让法官依法履职无后顾之忧,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打官司总有输赢,很难做到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胜败皆服”,强制执行中想要双方满意更是难如登天。小部分人对审案法官不满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在制度上也早已预设了上诉、申诉、再审等救济渠道,对法官廉洁自律有怀疑的,还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在救济途径如此充分畅通的情况下,部分案件当事人一不遂愿就拿法官撒气,显然是法治素养欠缺的表现。“法律是公正善良的艺术”,要关心每一方当事人,即便是诉求不被支持一方,对其教育规劝和权利义务告知也应不折不扣。   

总而言之,惩教兼修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涉事法院要“敢惩”,敢于亮剑,对个别耍赖者不能听之任之,敢于出手制裁;另一方面要“善教”,对有不法行为苗头者及时预警,告知冲动鲁莽的后果和法律惩罚措施,将矛盾化解于未然。同时要强化法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求司法人员练好内功,“打铁还需自身硬”,以展现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破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怀疑。唯有如此,方可督促相关个体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最终达到保护法官正常履职不受其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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