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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医院女会计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近3千万 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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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9:1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在其担任会计的10多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7月24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会计李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利用担任某医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即被告人蔡某共同商谋,由李某负责在每月制作某医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某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29736279.28元转入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蔡某则负责与上述公司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某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736279.28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蔡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部分赃款。综合上述情节,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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