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43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烟花非遗传承人被判刑”有待商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1 08:0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今年79岁的杨风申,是河北省赵县“五道古火会”的会头,也是“古火”这项“省级非遗”的传承人。但是在做了20年烟花之后,他于去年被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他提起上诉,目前仍在等待二审结果。

新京报发表观点:一边是省文化部门的“非遗传承人”的大红证书,证明杨风申制造“五道古火”烟火的正当性;一边却是公安冰冷的手铐以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这让人手足无措。早在2008年,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当时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拘后,法院还是认定其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河北赵县要不要借鉴一下9年前泰顺县的做法?今年,浙江泰顺县还找到了“以疏代堵”的办法,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传承人应事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以购买原材料用于制作黑火药,在法律框架下传承这一非遗项目。

制定与执行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处,而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使社会运转处于安全有序的轨道之内。既然认定某些“古法烟花”的制造与表演属于“非遗”,自然涉及保护与传承,只是必须将曾经蕴含安全隐患的私人生产与作坊储存转变到安全监管与规范运作的轨道上来。地方执法机关不管三七二十一,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制造“古法烟花”的非遗传承人判刑,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忽略了“法不外乎人情”的法治伦理。或者说,管理者是不是在引导传统技艺与习俗“适应”当下安全要求与法律规范上“慢半拍”?这个“雷”该让有关非遗传承人独自顶吗?很多时候,法治管理的堵与疏需要结合进行,这样更容易被社会和当事人接受并信服。面对已有地方较好地处理了类似问题,河北赵县方面能否“参考”?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