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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孕妇被绑铁柱肆意暴打与非法拘禁罪 [打印本页]

作者: 郑智银    时间: 2015-9-2 10:49
标题: 孕妇被绑铁柱肆意暴打与非法拘禁罪




据港媒报道,有网民在微博上传了一段孕妇被缚在铁柱上暴打的短片,,随即被网民大肆广传并引发热议。该段全长逾1分40秒的短片中,一名身怀六甲的孕妇双手被反绑在粗大铁柱,继而遭到一名男子不断辱骂,并肆意暴打。(凤凰网2015年9月1日)

事件发生在浙江台州市,短片开始时,该名孕妇已被缚在铁柱,而一名男子一手扯着她的头发,另一只手则捂着其嘴巴,惟该孕妇或已被虐打一轮,施暴男子还一脚狠狠脚在孕妇头部,最后孕妇不支晕倒地上。片中所见,事发周围有多人围观,期间虽然有人曾试图阻止施暴者,但大多数人都袖手旁观。

该段绑着打孕妇的视频可说令人发指,当今世风日下,路人的冷漠已司空见惯。但法律对此万不可视而不见,虽然看不出打人的男子与孕妇到底是什么关系,可无论是属于“家暴”,还是孕妇因过错他人动用“私刑”,法律对施暴者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虽有强调非法拘禁中对被拘禁的时间要进行认定一说,也就是说,并不是一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才会按犯罪处理。可笔者认为,对非法拘禁极端的个案,上述要求并非绝对的。笔者的这一说法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立案标准中找到依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行为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一般公民都可能成为构成此罪的主体,并没有必然的身份之分,只不过该罪的立案条件,相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表现更为严厉,且认为犯非法拘禁罪应当从重处罚而已。

不难看出,本案中,施暴男子符合该罪前述第3项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立案条件,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已明显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个应当不用讨论。问题是施暴男子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实施了前述行为,而且所针对的对象是受特别保护的孕妇,不仅把她打得晕倒地上可能导致流产,且肯定会有心灵创伤。可以作一种假设,当施暴者对一名身怀六甲的孕妇连续拳打脚踢,这种危急情况下,如果警察将施暴者当场击毙,我看都是不成问题的。

当下社会充满暴戾之气,非法拘禁他人有愈演愈烈之势。连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身怀六甲的孕妇绑在铁柱上持续殴打的事情都做的出,如果法律不予惩罚,只会给公众留下这是个无序、紊乱的社会的印象。因此,笔者认为,以强制手段长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非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其行为客观上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受害者造成较严重后果,都应以涉嫌犯罪予以追究。文/郑智银
作者: 郑知居    时间: 2015-9-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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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知居    时间: 2015-9-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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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帅帅    时间: 2015-9-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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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这把胡了    时间: 2015-9-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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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朵奇葩    时间: 2015-9-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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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葡萄皮儿    时间: 2015-9-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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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飞羽    时间: 2015-9-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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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清源    时间: 2015-9-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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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妙笔生锈    时间: 2015-9-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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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零落浮华    时间: 2015-9-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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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海愚人    时间: 2015-9-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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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肉食者鄙    时间: 2015-9-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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