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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不行,谁之过?——从“有法不依”看执法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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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4 12:3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韩非子》有云:“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法度立,则国治;法度废,则国乱。然观今日之世,法律条文明明白白,执法现状却令人忧心:快递新规明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投递”,可快递员依然将包裹一扔了之;《动物防疫法》规定携犬出户须系绳,而街头巷尾无绳之犬穿梭如常;生鲜灯禁令颁布多年,菜市场内“美颜”灯光依旧大行其道。法立而不行,令出而不从,此诚依法治国之痼疾,不可不察也。

       更有甚者,深圳康纳辉公司土地纠纷案,政府会议纪要承诺落空,三级法院判决不公,企业十亿资产悬置二十年,至今申诉无门。——政府承诺可背弃,司法错判可无视,法与不法,何以至此?

       一问:有法不依,究竟是谁之责?

      《管子》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在于执行。若法律出台只为装点门面,执法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则法律与白纸何异?《商君书》有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执法者若以“人情”代“法理”,以“体谅”替“惩戒”,则法度必弛,纲纪必乱。今日你宽一尺,明日他松一寸,长此以往,法律威严扫地,社会秩序何以维系?

       二问:执法不严,究竟为何故?
              或有执法者言:商贩艰难,罚之不忍;快递员苦,苛之不当。此等说辞,看似悲悯,实则糊涂。《左传》曰:“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执法岂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废?法律面前,当一视同仁。若以“生计艰难”为借口纵容违法,则盗贼亦可言“为饥所迫”,贪腐亦可称“为家所累”。法若不能惩恶,何以扬善?《盐铁论》有云:“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执法之要,不在宽严,而在必行。

       三问:立法不周,究竟谁当谏?

       或有论者言:法律本身或有漏洞,执行确有难处。此言诚然。然《周礼》有训:“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法律若不合时宜,当由人大调研修法,而非放任不管;若执行确有困难,当由部门向上反映,而非默许违规。今有法而不修,有令而不改,却放任民众与执法者“相安无事”,此非立法之过,而是失职之责。《汉书》有言:“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法若不修,积弊日深;法若不行,民心日离。

       四问:疫情之下,何以宽严不一?

       昔者疫情肆虐,禁食野生动物雷霆万钧;今日犬只入室、人狗同餐,却视若无睹。法之适用,何以厚此薄彼?《礼记》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法者,公器也,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岂可因时而异、因人而变?若以防疫之名可禁蛙禁狸,何以不禁犬患?若以民生之艰可宽执法之尺,何以严惩小贩?此中矛盾,不可不察。

       法纪严明,方能国泰民安

      《史记》有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治国,非口号也,乃治国之基石、安邦之大道。执法者当以“法”为剑,斩除乱象;立法者当以“民”为本,完善制度;民众当以“法”为绳,约束行为。唯有如此,方能重建社会秩序,让法律从纸面走向现实,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愿我执法者,明法度、正纲纪,不以私情废公义;愿我立法者,察民情、补漏洞,不以空谈误国事。法之必行,则国必治;法之不行,虽令不从。此理至明,愿诸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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