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大河报报道#多地解禁中华田园犬#引发关注。据悉,广州、深圳、长沙等地陆续对中华田园犬移出《危险犬只目录》。 城市在划分“哪些狗狗被禁养”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是大,杭州的禁养名录中就曾提到,在重点限养区只能养高45厘米、长60厘米以下的犬类;第二是烈,即一些烈性犬,比如秋田犬、藏獒、斗牛犬等有明显攻击性的犬类,则被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 
至于中华田园犬被禁养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划为了“烈性犬”。专家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这种品种的狗对于陌生人的攻击性比较强,在城市当中容易咬伤人,“因为品种不纯,基因也不稳定,可能一代土狗很温顺,下一代的温顺程度就不好说了。” 中华田园犬当初列入禁养烈犬名录,算是“以部分取其余”,是扩大管理面的做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一定程度的“加码”。 这种情况,局中者以为是“误伤”,自无不可。但“扩大”“加码”,也都有当时的客观因素,即所谓“管理的现状和需要”。诸如大政策环境形势紧迫,或民意要求,或技术、资源限制,无法通过其他层面精细化管理达成目标,只能采取扩大管理面这种“简单粗暴”的办法。 而有些时候,这种“简单粗暴”不但可以理解,且不得不然。重要的是适时调整,及时规范。 具体到养犬政策,城市养犬问题由来已久,诸多矛盾虽然涉及方方面面责任,核心问题,仍是治理能力不足与高速城市化进程中宠物犬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城市养犬政策是“低门槛进入低标准管理高标准立法”。结合很多养犬导致冲突的新闻来说,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执法,那么很多不文明养犬行为即使不杜绝,至少会大幅减少。 但因为主观、客观因素,乃至法律体系长期的偏好影响,大部分问题是没办法严格、较真地将法律程序走完,因此出现了一些规定既无法震慑不文明养犬行为,也无法激励社会普遍参与的现象。 反过来,这种“执法无力”的观感,又直接促使立法者倾向于将立法的门槛提升,如扩大“黑名单”等。当然,这也会让“违法”的概率较之前更高了。立法与执法在这里并没有体现出良性循环。无论因为民意还是其他,在“两可之间”的中华田园犬,大概就是这样被整个放进了“黑名单”。 不难发现,“黑名单”的扩大化,必然与治理能力的不足或精细化程度不够有关。当“黑名单”开始“缩小”,不妨理解为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的意愿。至少可以说,地方有关部门将对精细化治理有了更高要求。 从这个角度去看,一些省份让中华田园犬逐步“退出”禁养名录的做法,其实是值得肯定的。
|